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屏南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车案
2024年11月6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屏南县某摩托车行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我单位收到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交的一起交通事故的线索,发现屏南县某摩托车行在销售九号电动车时,有对其售出的电动车进行非法解除限速的改装。
当事人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屏南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案
2024年9月11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屏南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5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屏南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屏南县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4年7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屏南县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527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店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用1KG标准法码进行初步称量,发现在电子计价秤按键界面按“9”+“去皮”键后分别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对应的显示重量为“1.050kg”、“1.100kg”、“1.150kg”、“1.200kg”、“1.250kg”“1.300kg”,再按“单价7”显示重量为“1.000kg”。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屏南县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1月11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屏南县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南县某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厨房调味柜上发现老抽酱油等3种调味品过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屏南县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8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屏南县某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屏南县某餐馆检查,在其备餐区的冰柜内发现过期食品。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