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1-07-16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2021年4月30日,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被处以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暗访时发现,遵义黔北果蔬批发市场开办方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查入场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置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及检验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入场食用农产品检验,并杜撰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进行张贴公示。经查,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从2020年6月份持续至案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还存在伪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进行发布的行为,已另案从重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百姓“米袋子”“菜篮子”的重要渠道和枢纽,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行为监管,是守护百姓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主体责任,可能导致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从严监管,并警示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方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
2021年3月15日,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将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2月19日,根据有关案件线索,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冻库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标示为“28 XiangGangZhiHao”冷冻鸡脚筋2件(12.5 kg/件)、冷冻阿兰那牛肚1件(20kg/件)、冷冻鸡肾 12件(10kg/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上述肉制品是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陈某某分别从昆明个人郑某、成都海霸王市场购进,只有微信交易记录和对方的电话号码、微信号,不能出具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供货方资质信息等证明材料,共购进50件,已销售35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冻品及环境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为虚假证件;经调取系统销售开票数据,仅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2月14日,该公司商品进货金额为4037万元、销售单据金额为1211.5万元。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制品安全风险较大,是“铁拳”行动打击重点之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违法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同时涉案冷冻肉制品无进口检疫手续,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涉嫌犯罪。
三、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环市公安机关查处云南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抗炎药“双氯芬酸纳”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工厂1个、地下窝点2个、仓库2个,1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扣涉案“古禅茶”“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共5000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
2020年7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痛风的效果。经检验,产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药物成分,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开展进一步追溯调查。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从广西北海地下窝点陈某某处采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原料颗粒,制作“古禅茶”“无相禅茶”等宣称具有治疗痛风功效产品,对外进行代理销售,陈某某的“双氯芬酸钠”原料由广西南宁罗某某提供,为罗某某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至此,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链条被全部查获,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
“双氯芬酸钠”属于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消炎、镇痛和解热作用,属于处方药,临床上应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头痛、腹痛、便秘、腹泻、消化不良、胃肠道出血、水钠潴留等多种不良反应,应严格禁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四、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等五人违法生产“地条钢”案
2021年5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何某某等五人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地条钢”318根、罚款35.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无照收售废钢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经查,2020年7月,何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并租赁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二车间,从事收售刨花、废钢、废铁等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使用车间内的两台中频感应炉加热熔化收购回来的废旧钢铁等原料,浇筑于连铸机压延冷却生产“地条钢”。该车间的生产流程中无去渣工艺,也未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锰镍等钢材必需的原料,只是简单将废钢铁等原料熔化后直接倒入开放式的地槽中,并且未配备化学分析设备和人员,熔化过程中无法对钢水成分进行有效的分析化验,无法对钢坯的化学成分进行调整控制,用上述方法炼制的钢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未办理营业执照收售废钢铁等有色金属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地条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坚决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强调取缔“地条钢”、化解过剩产能要坚定不移推进,防止死灰复燃。严厉打击“地条钢”是淘汰落后产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9日,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推车(规格型号:HT600;货号:Q5;生产日期:2019年7月8日)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因动态耐久性测试不符合《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3月4日,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型号的不合格儿童推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推车并实施召回。截至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共召回5台该批次型号儿童推车,均已进行拆除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型号儿童推车100台,已全部售出,货值1.18万元,违法所得8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儿童用品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
六、市场监管总局在涉企收费交叉检查中查处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强制收费案
2021年4月,按照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存在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强制服务并收取展位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立即责令其退款,目前退款正在办理中。
经查,中国工艺美术协会2019年以来共举办了二期设计大奖赛、一期精品奖评审活动,并且在举办大奖赛及评审活动的同期以交易会、博览会的方式举办展览,要求参赛及参加评审作品必须租赁展位参加展览,共收取展位费555.84万元。其中: 2019年3月21日至24日在重庆举办“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同时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54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活动举办前印发《第54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18〕230号)文件,规定参赛作品必须是参加第54届交易会的实物展品,共有477个参赛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224.51万元;2019年9月12日至15日在武汉举办“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评审活动,同时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在活动举办前印发了《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美协文〔2019〕69号)文件,规定参评作品必须是参加本届大师展的实物,共有458个参加评审作品租赁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226.2万元;2020年7月10日至12日在青岛举办“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同时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在活动举办前印发了《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20〕44号), 规定参赛作品必须是参加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的实物展品,共有201个参赛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105.13万元。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利用行业影响力举办大奖赛、评审活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参赛、参加评审的作品必须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并收取展位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第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七、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1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在明知不能达到气瓶充装条件且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并无证照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气瓶77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房屋内有规格为50kg的液化气钢瓶30个(其中已完成充装12个)、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钢瓶6个(均为空瓶)、5kg的液化气钢瓶8个(其中已完成充装6个);在该场所内一辆货车上发现15kg的液化气钢瓶33个(均已完成充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从事气瓶充装和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该场所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倒装至15kg/瓶的气瓶中,随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罚没的气瓶属于“黑气瓶”,无检验记录、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86瓶,货值19万余元。因李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月20日当天,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结合部的一烟酒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主李某神色慌张,用身体挡住店铺内房门,并制造各种借口逃避检查,李某反常举动引起执法人员怀疑。在口头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请辖区派出所民警赴现场协助检查。李某迫于压力打开房门,执法人员仔细勘察烟酒店房屋结构后,在房间衣柜后发现暗门,并有大量白酒堆放其中。经鉴定,暗门内存放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涉及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汾酒、洋河等知名品牌,共计286瓶,货值19.77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李某不能提供假冒白酒的进货票据,其隐匿销售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协同开展深入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制售假冒白酒不仅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重点。本案中,李某藏匿假冒白酒,暗中进行交易,隐蔽性较强。执法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开展调查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九、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33箱侵权饮料、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销售的“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与知名品牌“Redbull红牛”维生素饮料极为相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食杂店检查,现场发现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这些饮料罐身正面所用标识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264582号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标识图案均为镜像对称的两头红色公牛,图案中部均有圆环,极易造成混淆。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业务员处购进260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进价为60元/箱,购货金额1.56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27箱,售价为70元/箱。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记。有些商标通过持续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后,逐渐提高了社会知名度,具有了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些商标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模仿的对象,他们往往将这些商标稍微改造后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防疫用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无合格产品证件的体外诊断试剂“新冠病毒测试剂”。经查,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店发布广告,向消费者推销所谓“冠状病毒测试卡”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中含有相关产品图片及产品描述。经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并无对应产品。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不存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病毒试剂等医疗器械是疫情防控重要用品,医疗器械公司在疫情期间为推销商品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防疫秩序。对于此类“借疫炒作”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掐灭”违法广告源头,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
一、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2021年4月30日,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被处以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暗访时发现,遵义黔北果蔬批发市场开办方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查入场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置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及检验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入场食用农产品检验,并杜撰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进行张贴公示。经查,遵义黔北果蔬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从2020年6月份持续至案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企业还存在伪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进行发布的行为,已另案从重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百姓“米袋子”“菜篮子”的重要渠道和枢纽,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行为监管,是守护百姓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者,未履行主体责任,可能导致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从严监管,并警示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办方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
2021年3月15日,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将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经检疫肉制品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2月19日,根据有关案件线索,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冻库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标示为“28 XiangGangZhiHao”冷冻鸡脚筋2件(12.5 kg/件)、冷冻阿兰那牛肚1件(20kg/件)、冷冻鸡肾 12件(10kg/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并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上述肉制品是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陈某某分别从昆明个人郑某、成都海霸王市场购进,只有微信交易记录和对方的电话号码、微信号,不能出具入境货物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供货方资质信息等证明材料,共购进50件,已销售35件。执法人员依法对冻品及环境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西昌市奇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为虚假证件;经调取系统销售开票数据,仅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2月14日,该公司商品进货金额为4037万元、销售单据金额为1211.5万元。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营未经检疫肉类制品安全风险较大,是“铁拳”行动打击重点之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违法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同时涉案冷冻肉制品无进口检疫手续,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已涉嫌犯罪。
三、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环市公安机关查处云南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抗炎药“双氯芬酸纳”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工厂1个、地下窝点2个、仓库2个,1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扣涉案“古禅茶”“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共5000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
2020年7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痛风的效果。经检验,产品中检出“双氯芬酸钠”药物成分,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开展进一步追溯调查。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丽江得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从广西北海地下窝点陈某某处采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的原料颗粒,制作“古禅茶”“无相禅茶”等宣称具有治疗痛风功效产品,对外进行代理销售,陈某某的“双氯芬酸钠”原料由广西南宁罗某某提供,为罗某某从某医药公司购进。至此,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链条被全部查获,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
“双氯芬酸钠”属于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消炎、镇痛和解热作用,属于处方药,临床上应用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或者大剂量使用,容易引起头痛、腹痛、便秘、腹泻、消化不良、胃肠道出血、水钠潴留等多种不良反应,应严格禁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四、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等五人违法生产“地条钢”案
2021年5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何某某等五人违法生产“地条钢”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地条钢”318根、罚款35.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无照收售废钢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经查,2020年7月,何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并租赁雅安市承天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二车间,从事收售刨花、废钢、废铁等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使用车间内的两台中频感应炉加热熔化收购回来的废旧钢铁等原料,浇筑于连铸机压延冷却生产“地条钢”。该车间的生产流程中无去渣工艺,也未在生产过程中加入锰镍等钢材必需的原料,只是简单将废钢铁等原料熔化后直接倒入开放式的地槽中,并且未配备化学分析设备和人员,熔化过程中无法对钢水成分进行有效的分析化验,无法对钢坯的化学成分进行调整控制,用上述方法炼制的钢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未办理营业执照收售废钢铁等有色金属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地条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坚决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强调取缔“地条钢”、化解过剩产能要坚定不移推进,防止死灰复燃。严厉打击“地条钢”是淘汰落后产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推车案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9日,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推车(规格型号:HT600;货号:Q5;生产日期:2019年7月8日)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因动态耐久性测试不符合《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3月4日,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型号的不合格儿童推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推车并实施召回。截至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共召回5台该批次型号儿童推车,均已进行拆除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型号儿童推车100台,已全部售出,货值1.18万元,违法所得8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儿童用品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
六、市场监管总局在涉企收费交叉检查中查处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强制收费案
2021年4月,按照涉企收费治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存在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强制服务并收取展位费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立即责令其退款,目前退款正在办理中。
经查,中国工艺美术协会2019年以来共举办了二期设计大奖赛、一期精品奖评审活动,并且在举办大奖赛及评审活动的同期以交易会、博览会的方式举办展览,要求参赛及参加评审作品必须租赁展位参加展览,共收取展位费555.84万元。其中: 2019年3月21日至24日在重庆举办“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同时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第54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活动举办前印发《第54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18〕230号)文件,规定参赛作品必须是参加第54届交易会的实物展品,共有477个参赛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224.51万元;2019年9月12日至15日在武汉举办“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评审活动,同时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在活动举办前印发了《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美协文〔2019〕69号)文件,规定参评作品必须是参加本届大师展的实物,共有458个参加评审作品租赁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226.2万元;2020年7月10日至12日在青岛举办“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同时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在活动举办前印发了《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20〕44号), 规定参赛作品必须是参加第55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的实物展品,共有201个参赛展位,违规收取展位费105.13万元。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利用行业影响力举办大奖赛、评审活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参赛、参加评审的作品必须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并收取展位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第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七、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1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在明知不能达到气瓶充装条件且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并无证照销售液化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气瓶77个、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一房屋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存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房屋内有规格为50kg的液化气钢瓶30个(其中已完成充装12个)、规格为15kg的液化气钢瓶6个(均为空瓶)、5kg的液化气钢瓶8个(其中已完成充装6个);在该场所内一辆货车上发现15kg的液化气钢瓶33个(均已完成充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从事气瓶充装和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利用该场所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倒装至15kg/瓶的气瓶中,随后以100元/瓶、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营额共计3.4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罚没的气瓶属于“黑气瓶”,无检验记录、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86瓶,货值19万余元。因李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月20日当天,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城郊结合部的一烟酒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主李某神色慌张,用身体挡住店铺内房门,并制造各种借口逃避检查,李某反常举动引起执法人员怀疑。在口头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请辖区派出所民警赴现场协助检查。李某迫于压力打开房门,执法人员仔细勘察烟酒店房屋结构后,在房间衣柜后发现暗门,并有大量白酒堆放其中。经鉴定,暗门内存放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涉及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汾酒、洋河等知名品牌,共计286瓶,货值19.77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李某不能提供假冒白酒的进货票据,其隐匿销售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协同开展深入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制售假冒白酒不仅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重点。本案中,李某藏匿假冒白酒,暗中进行交易,隐蔽性较强。执法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协同开展调查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九、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饮料案
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仓山区明文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33箱侵权饮料、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销售的“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与知名品牌“Redbull红牛”维生素饮料极为相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食杂店检查,现场发现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这些饮料罐身正面所用标识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264582号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标识图案均为镜像对称的两头红色公牛,图案中部均有圆环,极易造成混淆。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从一送货上门的业务员处购进260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进价为60元/箱,购货金额1.56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27箱,售价为70元/箱。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记。有些商标通过持续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后,逐渐提高了社会知名度,具有了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些商标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模仿的对象,他们往往将这些商标稍微改造后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防疫用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无合格产品证件的体外诊断试剂“新冠病毒测试剂”。经查,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网店发布广告,向消费者推销所谓“冠状病毒测试卡”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中含有相关产品图片及产品描述。经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并无对应产品。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不存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病毒试剂等医疗器械是疫情防控重要用品,医疗器械公司在疫情期间为推销商品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防疫秩序。对于此类“借疫炒作”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掐灭”违法广告源头,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