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护民生!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之以恒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确定了12类执法办案重点内容,严厉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全力护航省第二届旅发大会,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案
2023年2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洪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2月24日,根据案件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郴州市增湖街道长冲村三组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仓库内存放有如下用于销售的消防产品:SNZ65室内消火栓(20箱,每箱4台)、QZ3/7.5直流水枪(93箱)、8-65-21-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有衬里消防水带和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有衬里消防水带(659带)、MFTZ/ABC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个)、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0箱,每箱20个)、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91具)。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7类消防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7类产品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货值金额约180000元。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消防产品是用于火灾救援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将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想象的后果。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液化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5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某液化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根据案件线索通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充装销售的13瓶型号为YSP118液化石油气气瓶瓶身未见气瓶信息二维码,该13个液化石油气气瓶系永兴县马田猴古山经营店赵某所有,均为检验合格的气瓶。当事人通过采取扫本单位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信息二维码的手段,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气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5)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当事人作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而当事人却利用本单位气瓶信息二维码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无小事,充装单位利用“口袋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极易造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三、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桂东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海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4月2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东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海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商标侵权白酒22瓶,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及仓库存放有待售的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22瓶洋河系列白酒。上述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系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经查明,上述白酒系当事人在某平台通过线下联系客服方式购进。截止查处之日,当事人已售出10瓶海之蓝和3瓶天之蓝,剩余22瓶白酒未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额为38512元,违法所得23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白酒是民生领域的重要商品,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商标侵权的不法商家形成了强大震慑,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切实维护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案
2023年4月3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阳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桂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台余热发电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湘L00213(21))正在运行,锅炉额定压力为2.6MPa,该锅炉处于定期检验合格周期内,但是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于2022年11月18日前改正。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依然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锅炉的,需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是事关安全的大事,该案的查处,提高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五、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涉嫌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3年3月1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加油站涉嫌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2年11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对该加油站共4台加油机、16把加油枪进行计量检定,经检验该加油站共有8把加油枪的检定结果超出允许计量误差范围,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加油枪的控制主板进行登记保存,并将其送至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8块主板的监控芯片非原厂生产。经执法人员提取上述8块控制主板监控芯片数据(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3日),涉及的加油枪累计加油金额共计269466.47元。经调查核实,该加油站管理人员许某自行从网络渠道购进8块控制主板并进行更换,且更换主板后未申请计量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一些加油站经营者通过更换加油机计控主板、利用后台电脑作弊等不正当方式实施计量违法行为,造成加油机显示数量与实际加油量不一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计量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某特色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深海小鱼仔)案
2023年3月28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市某特色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54.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NO:CTT23010800403),该份报告内容显示:郴州市某特色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深海小鱼仔“糖醋味”(南北特,生产日期2022-11-14)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为了改变该产品的味道,在原有的配料基础上添加了由广州某公司生产的番茄沙司,该番茄沙司含有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成份。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水产及其制品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经核实,当事人添加上述番茄沙司生产的南北特深海小鱼仔“糖醋味”共计40件(336包/件),合计13440包,货值金额6854.4元,违法所得6854.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的添加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其使用具有严格的要求,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予以惩治,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