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商品条码-处罚案例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字〔2020〕第152020000000951号
银行输入码:2020000000951
当事人:上海七彩丁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7773961Y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1670弄1号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梁国全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七彩夏日如火香包”的包装上印有厂商识别代码“6945177653472”。该厂商识别码“6945177653472”系“智创意(北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并享有专用权。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当事人在案发时已将该商品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规定的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千伍佰(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0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