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0元!嘉善一企业及负责人被罚!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49篇。
典型案例
嘉善某亿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陶庄镇的嘉善某亿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
1.未对6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片碱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潮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善某亿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7月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陶庄镇的嘉善某亿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
1.未对6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未组织制定浇铸岗位操作规程,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吴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嘉善县工业企业智管平台”为各企业量身制定了隐患自查要点,请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认真督促、开展日常隐患自查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下一阶段,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各级精准执法要求,采取多种手段,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针对相关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