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交通运输:十大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损害公路基础设施,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遏制货车违法违规运输,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醴陵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出击,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查处了一批公路超限运输案件。为加强警示教育,现公布2023年醴陵市交通运输领域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十大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明法。
案例一:何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04月21日15点41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钟智、张凯明(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83、1802081718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313省道(龙源冲东)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何某某驾驶赣 J*****/鲁R****挂车辆涉嫌在公路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车上装载炉灰,是从萍乡湘东一炉灰加工厂运到醴陵市春华砖厂(醴陵国瓷街道古城村),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醴陵市立三卸载场通过汽车专用称重检测仪对赣J*****/鲁R****挂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3390千克,而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统一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总量已超限24390千克,超限率为 49.776%,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本次当事人何某某驾驶赣J*****/鲁R****挂的六轴铰接列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易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05月09日23时30分21秒,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泗汾镇泗汾村G106 线K1770+200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当事人易某驾驶车牌号赣C*****/赣C****挂的车辆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为56900千克,超限7900 千克,超限率16.12%,速度47km/h。易某驾驶赣C*****/赣C****挂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告知其处理地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本次当事人易某驾驶赣C*****/赣C****挂六轴铰接列车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曾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5月19日8点50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杰彪、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1、18020817105)在湖南省醴陵市渌江大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曾某某驾驶湘B*****四轴载货汽车涉嫌在公路擅自超限运输行驶,车上装载混凝土,是从醴陵市东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载的运到醴陵市烟花市场十里春风工地上,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醴陵市立三卸载场通过汽车专用称重检测仪对湘B*****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4760千克,而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统一认定标准,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760千克,超限率为 12.129%。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本次当事人曾某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易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5月24日10时33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丹、朱锋华(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73、18020817117)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313省道(龙源冲东)执法检查时发现,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 B*****的三轴载货汽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三轴,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 25000 千克,所载货物为混凝土(可分载物品),从醴陵市东富镇金顺搅拌站驶往醴陵市滨湖壹号工地,经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 3101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010千克,超限率为 24.04%。当事人已经将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次当事人易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黄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5月23日15时19 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丹、丁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73、18020817086)在醴陵市106国道与320国道交叉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驾驶车牌号为湘F*****的二轴载货汽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二轴,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18000千克,所载货物为混凝土(可分载物品),从醴陵市孙家湾宏胜搅拌站驶往醴陵市企石天博瓷厂,经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168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680千克,超限率为20.444%。当事人已经将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本次当事人黄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杨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6月9日23时08分49 秒,经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泗汾镇泗汾村G106线 K1770+200M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赣K*****/赣K****挂的车辆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为56500千克,超限7500 千克,超限率15.31%,速度62km/h。杨某某驾驶车牌号赣K*****/赣K****挂六轴铰接列车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并告知其处理地点,当事人杨某某已经消除了违法状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黎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6月16日8时50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钟智、张凯明(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83、1802081708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渌江大道与醴陵大道交叉口处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发现,黎某驾驶车牌号为赣J*****/赣J****挂的六轴铰接列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所载货物为沙石(可分载物品),从萍乡市上柳源村驶往浏阳市跃龙镇,经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68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680千克,超限率为13.63%。当事人已经将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杨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6月25日14时10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友龙和黄杰彪(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05、18020817091)在G106线1770K+300M处公路上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赣C*****/赣C****挂六轴铰接列车,经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所装载货物为石子(可分解物品),从攸县黄丰桥镇李玉兰石矿运到醴陵市沪昆高速拓宽项目部。经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743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430千克,超限率为17.20%。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现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措施,当事人已将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马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7月2日12时36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钟智、张凯明(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83、1802081708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大道与瓷谷大道交叉口处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赣C****挂的六轴铰接列车违法超限运输,经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所载货物为泥巴(可分解物品),从醴陵市板杉镇中材水泥厂运到江西省高安市新明珠陶瓷厂。经就近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 5936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360 千克,超限率为21.14%。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现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措施,当事人已将超限部分货物进行了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李某某驾驶挂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3年7月15日21时02分,醴陵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钟智、张凯明(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83、1802081708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左权镇肖家冲处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 J*****/赣J****挂的六轴铰接列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0千克,所载货物为石子(可分解物品),从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沅村金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驶往株洲市张公岭,经就近引导至东城大道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 543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300千克,超限率为10.81%。当事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