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01、大连宏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举办现场讲座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宣称其商品具有“预防疾病发生、预防癌症发生”等功效,但实际该商品并无其宣传的功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2、大连幸福壹加壹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幸福壹加壹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的公司资质、合作渠道、从业人员资质等内容,不能提供相关授权、合同等证明材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3、丹东市亿之宝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3年8月,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东市亿之宝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雇佣他人为其正在使用的淘宝店铺“亿之宝服务专营店”刷单炒信50单,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交易金额3104元,其中本金2700元、佣金40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4、锦州市古塔区东福养生茶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锦州市古塔区东福养生茶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快手网络直播销售产品中,在介绍身体部位按摩手法时,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5、锦州市黑山县清鑫美化妆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锦州市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锦州市黑山县清鑫美化妆品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个人开设的直播间销售睡眠眼膜产品中,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6、鞍山市妇儿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2023年5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鞍山市妇儿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64.7元,罚款23326.45元,共计29991.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违规收取20毫升一次性注射器费用,共计6664.7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7、鞍山市中心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案
2023年5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鞍山市中心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01.6元,罚款30455.6元,共计39157.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违规收取20毫升一次性注射器费用,共计8701.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08、辽阳市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转供电收取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9月,辽阳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阳市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未执行《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规定,按1.10元/度的标准向辅料城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及损耗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