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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扫码点餐?违法!

2023-10-19 来源: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2 年4月1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专项工作中发现某小吃餐饮店前台取消人工点餐服务,消费者在店内就餐时只能通过扫描桌位上的二维码进行自助点餐。清镇检察院认为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多数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或未绑定银行卡,该餐饮店强制“扫码支付”,侵害消费者权益,调查结束后清镇检察院向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立案决定书和调查事实确认书。

  2022年4月20日,清镇检察院与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扫码点餐”问题开展诉前磋商并达成共识:商家仅将“扫码支付”作为消费者就餐的唯一选择,不提供人工点餐,现金支付服务,不仅导致老年人电子消费障碍,只能被动关注经营商户公众号或小程序扫码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存在客户管理系统数据平台攫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引起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2日,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清镇检察院工作开展情况:该局已将“扫码支付”整治工作增入日常查勘、检查工作中,重点针对店内张贴“仅提供扫码点餐不收现金”等提示标语进行检查,签订《扫码消费行业自律承诺》,出动执法人员 112 人次,检查“扫码支付”经营户 56 户,组织 26家经营商户召开 “扫码支付”服务集体约谈,向经营商户列举违规行为:未保留传统点餐方式,在强制消费者扫码过程中获取用户地理位置、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强制关注微信公众号、推送广告等。

  2022年6月,清镇检察院对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查看经营商户店内的提示标语、菜单,随机访谈老年顾客,对辖区内所有提供“扫码支付”服务的56 家经营者逐一回访,均未发现强制或变相强制顾客“扫码支付”的行为,对本案终止审查。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二、重点任务(四)便利老年人日常消费。10.保留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要改善服务人员的面对面服务、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水电气费等基本公共服务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缴纳,应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

  检察官说法

  “扫码点餐”,虽节约商家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点餐应该有多重渠道和方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本案中,强制关注公众号“扫码点餐”的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而且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不提供现场菜单的行为还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本案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对合法、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划线指导,守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防范了强制扫码支付可能导致的如消费者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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