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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两品一械”典型案例

2023-10-20 来源: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2023年,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全县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工作,依法打击“两品一械”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两品一械”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部分“两品一械”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纳雍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1月11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纳雍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清创室靠近门口的药品存储柜中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药品: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7盒,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清创室的药品储存柜中。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3年3月8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纳雍县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年1月12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纳雍县某卫生室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合格药品存放区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药品:三七粉1袋、天麻粉1袋、丹参粉1袋、灯盏花(灯盏细辛)粉1袋、葛根粉1袋。上述中药饮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货架上。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3年3月8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纳雍县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年1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纳雍某卫生室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其使用场所药柜的第二层发现:健胃消食片9盒、在药柜柜台表面瓶装药放置区发现复方丹参片1瓶、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其和其他合格药械混放在货架上。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3年3月8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纳雍县某卫生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化验室冰箱内发现以下医疗器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8人份、尿酸检测试剂盒 (尿酸酶法)50ml、α-轻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 60ml、α-轻丁酸脱氢酶检测试剂盒(α-酮丁酸底物法)15ml、尿酸检测试剂盒(尿酸酶法),10ml、尿素检测试剂盒 (尿素-谷氨酸脱氢酶法) 10ml、尿酸检测试剂盒(尿酸酶法)1盒。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13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纳雍县某副食店经营牙膏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3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大排查专项行动中,在纳雍县某副食店内售货区货架上有如下待售牙膏:纳爱斯抗敏感牙膏7盒、纳爱斯维他命C牙膏10盒、佳洁士3D炫白沁醒冰橙牙膏5盒。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文件证明、进货单、销售记录时,当事人无法提供。

  经查,当事人并未查验以上产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亦未建立进货台账、查验记录;在销售时并未建立销售台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9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纳雍县某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19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春节前安全大检查过程中,依法对纳雍县某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当时处于正常的接诊状态,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事人检验科进门右侧的试剂冷藏柜内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试剂: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1盒、白蛋白测定试剂1盒、尿酸测定试剂1盒、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1盒、HIV1+2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1+2)抗体检测试剂3盒。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检验科生化检测仪内发现检测试剂盘内装有以上同批次的碱性磷酸酶、白蛋白、尿酸、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17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纳雍县某口腔诊所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1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纳雍县某口腔诊所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发现以下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牙胶尖6盒、卡瑞斯玛复合树脂充填材料20盒。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纳雍县某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农村药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治疗室里用于配制药品的药架上靠窗的第一个抽屉中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药品:注射用氨苄西林钠21支、注射用苄星青霉素9瓶、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4瓶、硫酸镁注射液10支、银杏达莫注射液4支。上述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药品注射用青霉素钠混放在一起,在当事人一楼治疗室内盛装医疗废弃物的垃圾桶内发现注射用苄星青霉素空瓶2个,并且已经超过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3年7月18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纳雍某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14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该医院口腔门诊操作台上及器械存放柜内有失效医用棉签共2185支。

  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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