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不合格燃具、气瓶违规充装等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8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上微博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促销活动,于2023年7月27日19点36分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杜苏芮’即将登陆,特大暴雨来袭,风暴来临”的推文,其中“2023年首个台风红色预警,超级运动清仓风暴”等文字进行标红,标粗。当晚21点30分当事人删除该推文,浏览量为1863次。当事人为推销其商品和服务,以台风等自然灾害为噱头进行商业促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台风等自然灾害蹭热度和流量,进行“灾难营销”,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商家,营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切勿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将遭受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1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食品加工包装车间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好评返现卡,卡片上印有“奖励1元 全五星10字以上评价+晒图+关注店铺=平台小额打款”、“点亮五星好评!”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店铺经营“投食小镇”,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2023年3月8日在某网络平台购买1500张好评返现卡,3月10日开始在商品包装盒内放置好评返现卡,待买家好评后,当事人会以红包的形式向买家返现。当事人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使买家对当事人店铺内的商品作出好评评价,从而提高自身店铺客流量,欺骗、误导了因好评购买当事人商品的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好评返现”其实质就是商家花钱购买好评,破坏了用户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导致好评不再具备参考价值,欺骗、误导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互联网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交易秩序。
3、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好评返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9月7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含山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好评返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好评返现”卡片9443张。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店铺评分,对所售商品的包裹里放置晒图奖励卡片,买家在确认收货后,完成晒图+好评操作奖励2元,完成视频+晒图+好评操作奖励5元。当事人审核通过买家评价后,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返现。同时,当事人还提供好评的相关图片或视频和追加好评文字内容,鼓励、引导买家进行“好评”。当事人2022年11月26日在某网络平台以9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张“好评返现”卡片,于2022年12月初在快递包裹中随机放置“好评返现”卡,同一账号的买家一个月内最多参与一次好评返现。截至2023年6月9日,当事人放置好评返现卡557张,共计返现55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好评返现”使信誉评价规则失去了意义,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市场秩序,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商家,诱导虚假评价的行为,损害的是不仅自身诚信,而且将会受法律制裁,唯有努力提高商品和服务品质,才能擦亮自身招牌、真正赢得市场。
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2023年8月1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安徽省马鞍山‘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当事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员工在检验案涉事故车辆时不规范,在前危险警告信号灯、前转向、前雾灯、后转向、后雾灯、后牌照灯未检验,座椅上传照片无汽车安全带等情况下均判定车辆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诚信是检验检测机构最基本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最严厉的处罚打击报告造假行为,以最严格的监管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乱象的高压态势,以打促改、以打助管,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公信力。
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8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某乙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4只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气瓶进行了充装。经查,涉案4只气瓶有两只气瓶的下次检验日期为“18年”,另外两只气瓶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1年”,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6.3.2 的规定,应当被判定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调查过程中,经对涉案4只气瓶检验,其安全性能均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按用途一般分为燃气气瓶、医用气瓶和工业用气瓶等,气瓶的安全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气瓶充装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控好气瓶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特种设备行业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对重点领域生产安全方面的高压态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范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7月28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范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减压阀1个、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收到的1份家用燃气灶具检验不合格报告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个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具有调节气体流量大小的功能,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之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检测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3个,进货价格160元/个,销售价格180元/个,销售2个,1个被抽样;购进减压阀2个,进货价格8元/个,销售价格10元/个,销售1个。货值金额共计560元,违法所得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和减压阀质量安全关乎千家万户,若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燃气灶具及其配件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7、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6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5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超级生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26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箱检验不合格超级生粉,且未发现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超级生粉26箱,销售给宁波市一家食品商行25箱,该批次超级生粉销售价为42元/箱。剩余1箱超级生粉已销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0元,货值金额为1050元。当事人在排查出不合格原因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供给和县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手段,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推动食品生产领域高质量发展。
8、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超市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6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某超市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55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商品的菌落总数项目实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2280瓶(94件24瓶)。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购进“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150件(24瓶/件),共计3600瓶,以整件方式共售出50件,以零售方式共售出120瓶,货值金额为3067.2元,违法所得为4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监管执法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营造放心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9、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含山县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案
2023年9月13日,马鞍山市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含山县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注虚假日期茶叶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案涉“黑龙沟绿茶”为当事人2022年4月份生产,2023年通过网店进行售卖,网店明确标注为陈茶,但售卖时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共售出“黑龙沟绿茶”250g,售价2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的生产日期一般和保质期紧密相连,在食品的保质期内食用,能够保证茶叶较好的风味,一旦超过保质期,就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类似的案件,规范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