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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3-11-08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一、日照市东港区某液化气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案

  2023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港区某液化气充装站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五莲县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4月,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五莲县某液化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充装完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气瓶充装过程充装记录,也未将充装信息及时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临淄区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3年3月,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区某厨房设备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4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8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理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燃气灶具)案

  2023年5月,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理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09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的7台(0.6加厚不锈钢面板)单灶标注“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和8台(正宗原装不锈钢0.6mm加厚面板)双灶标注“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发现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 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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