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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复方曲马多片被罚60万,店员被罚1050元

2023-11-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自治区药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公布12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一、呼和浩特市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自治区药监局执法人员经过近1个月的摸排蹲守,在杨某租用的库房内现场查获中药饮片2055.05公斤。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中药材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用于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治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场所,处以没收尚未销售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207623.41元,罚款4303162.86元的行政处罚。

  二、赤峰市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复方曲马多片和氨酚曲马多片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赤峰市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多次在未索要处方的前提下销售曲马多复方制剂。同时,还存在其它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石某、执业药师周某、店员徐某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店员徐某工资10500.00元,并处工资百分之十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孙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回民区某写字楼内的素美人美业生活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有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产品8盒,当事人称上述产品是用于顾客美容时添加使用。经查,上述产品为“A型肉毒素”,且未在我国合法上市,当事人业不能提供境外合法上市和正规渠道购进等证据。经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崔某销售假药案

  针对近期群众举报“有人无证销售鼻炎药”的线索,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乌拉盖管理区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崔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住所冰柜中存放标有“鼻炎通”字样的产品35瓶,且说明书标注有了主要成份、适用范围、用量用法、注意事项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自称上述产品是治疗鼻炎的药品,从锡林浩特市孟某处购买的配方,然后通过快递邮寄至沈阳市加工,每瓶21g-22g,以220元/瓶价格进行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额约为14万元。经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产品为假药,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通辽市仁信医药有限公司分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通辽市仁信医药有限公司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16日销售的“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为个人所赠,不能提供相关资质和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罚款1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家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家乐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皂白散”等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呼和浩特市京康中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呼和浩特市京康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二楼化验室冷藏柜内存放的“凝血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和“纤维蛋白原含量测定试剂盒(Clauss法)”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乌兰察布市怀远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乌兰察布怀远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2个针灸针无任何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魏大平西医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7月18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原县魏大平西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当事人未提交整改报告。2023年7月28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诊所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鄂尔多斯市万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鄂尔多斯市万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罚款1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包头市九原区法姿娜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九原区法姿娜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展售的“法姿娜马鞭草酮迷迭香纯露”在取消备案后未重新备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2.70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圣洁堂美容院经营过期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圣洁堂美容院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的柜台和货架中摆放有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通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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