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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布10起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2024-01-04 来源:临沂市场监管 阅读量: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公司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冷鲜肉案

  2023年4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公司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冷鲜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处罚款18.8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山东某公司在临沂某肉制品加工企业分装假冒临沂市某知名企业肉制品,并在某网站销售。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查处的同时,连夜对某云仓也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涉案产品由山东某公司在某平台网站经营,在展示产品时使用了某知名企业品牌字样和其注册商标,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标识也带有该知名品牌字样,以上行为未获得合法授权。经核实,山东某公司2022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从各地收购冻肉产品原料,委托临沂市某食品加工厂进行分装(另案处理),由当事人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标签张贴在猪肉产品上,通过某平台网络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25种23395袋,货值37.75万元;已销售16526袋,销售金额26.8万元,违法所得1.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某平台网站未公示平台经营者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案件线索已经移交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

  知识产权是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案例二: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灭火器案

  2022年12月16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孙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灭火器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和临沂市公安局联动合作,对孙某某购进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灭火器案进行联合打击。经查,孙某某2019年3月至6月间,在孙某杰(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假冒的“冷火”牌及“宁达”牌灭火器1000个,在孙某姣(另案处理)处购进侵权假冒的“冷火”牌灭火器268个,全部通过拼多多网络店铺“金来宝汽车用品”(已注销)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462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灭火器,不仅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持续开展的“铁拳”行动中,加强行刑衔接力度,做好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实现1+1>2的执法效果。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体制机制,深化“市场监管为民办实事”具体实践,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案

  2023年1月11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临沂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侵权包装;没收违法所得1.97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存放印有贝珍®、宝亿来®、绵宇®、书蕾®、妙舒馨®等商标的纸尿裤、护理垫产品,以及用于生产上述纸尿裤、护理垫的包装材料。该公司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合法授权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护理垫货值2.83万元,违法所得1.97万元。

  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及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市场监督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案例四:临沂市蒙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公某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13日,临沂市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蒙阴县市场监管局对公某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品牌花露水2017瓶、某品牌牙膏7029支、某品牌SOD蜜1609瓶、某品牌维E乳129瓶、某品牌蚊香1354盒,涉案货值7万元。经查,当事人在某知名平台开设了名称为:“广州市常兴批发”“荣萨家居用品”“冠吖日用百货”“鑫正丰日用百货批发”的四个网络店铺,销售涉嫌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某生产销售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刨花板产品案

  2023年4月10日,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孙某某生产销售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刨花板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千年舟”注册商标的刨花板424张,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罚款585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费县探沂镇石田庄村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成品库内存放的已经加工完成的待销售的刨花板424张,其侧边上均印有“千年舟”等标识字样。经查明,当事人孙某某购进一批刨花板基板进行贴面加工,并在每张板材的侧边上印制“千年舟LSB高能家居板 松木1118 230201/230201A/A 19”字样。上述板材产品共计加工793张,货值47580元。至2023年3月7日案发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刨花板销售369张,获利1476元。

  当事人在未经“千年舟”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加工销售的板材上使用该商标,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查快办,是对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案例六: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PE-RT管案

  2023年4月3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PE-RT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689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接省局转办投诉举报线索,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厂区内发现标有“上海日丰”商标管材产品353盘,标有“联塑”商标管材产品127盘。经查明,“日丰”商标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09日注册,注册号为:4405365。“联塑”商标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06月11日注册,注册号为:11055865。2023年,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上海日丰”商标的PE-RT管353盘、“联塑”商标的PE-RT管127盘,均未销售。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冲击了产品的市场和价格,而且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巧克力案

  2023年7月11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临沂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巧克力案,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2290元、罚款71495.23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蛋形小型包装巧克力“魔趣盲蛋”147箱、中型包装“魔趣盲蛋”48箱。经查,涉案产品“魔趣盲蛋”包装装潢为蛋形带一把手、正面构图均为上中下三部分,顶部为蓝色或红色渐变色;在蛋形的中间部分标注了“Moqumang EGG”英文字母,其整体三维形状各视角视图与某知名巧克力公司立体商标极为相似,其余标识与知名巧克力文字、排版、图案等均相似,且英文字母在拼写、大小写组合、颜色、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该立体商标构成侵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商标附着于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之上,其上所负载的商誉既是对产品、服务质量的宣示和保证,又是消费者挑选商品、甄选服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案中知名蛋形巧克力产品于2007年进入中国,产品销量大,市场知名度高,其系列商标显著性强,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傍名牌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八: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某未经登记包装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用品案

  2023年4月25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某涉嫌未经登记包装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用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商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郯城县马头镇高楼村一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有待销售的“爱生活®夜用卫生巾”(规格:8片/包X100包/箱,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共计223箱。当事人未提供《营业执照》、产品购销货记录、《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份,以140元/箱的价格从马头镇东圣街的马某(当年12月份已去世)手里购进“爱生活®夜用卫生巾”(规格:8片/包X100包/箱,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230箱用于销售,获利70元。为马某储存“爱生活®夜用卫生巾”包装箱540个,经鉴定上述产品及包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权,货值金额34500元,包装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包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用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郯城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此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案例九: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焦某某未经登记包装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用品案

  2023年3月18日,郯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焦某某未经登记包装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用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7万元,没收违法商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7日,根据胜利镇派出所提供线索,执法人员在郯城县胜利镇周贾庄村一处民宅内发现包装为“爱生活®卫生巾”(规格:290mm*8片/包、245mm10片/包,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地江苏盐城);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委托授权生产加工合同、商标注册证书、授权使用书等相关材料。本局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爱生活®卫生巾”包装袋和从其表舅徐某某处购进卫生巾原材料,在郯城县胜利镇周贾庄村租赁的一处民宅内进行包装,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6926元。后在某平台“洁维意卫生用品”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100单,获利18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增强警觉、擦亮双眼,遇到假冒商标的行为注意搜集证据、及时举报,使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十:蒙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阴县某家纺店销售侵犯“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被案

  2023年9月12日,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蒙阴县某家纺店销售侵犯“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被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作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接投诉举报,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蒙阴县某家纺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在售侵犯“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被。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从南通等地购进上述侵权产品19床,涉案货值4170元,产品尚未售出。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1年1月因为销售侵犯“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被被蒙阴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过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蒙阴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且侵犯同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明知情节,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从重处罚,即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沉重打击了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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