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巩固2021“铁拳”行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 3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全省2022“铁拳”行动。一个多月来,全省各地迅速部署、果断出击,突出解决民生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现将首批12个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无锡宇邦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3日,根据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宇邦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1.2元/度的价格收取江阴市智富大厦业主的转供电电费,其价格明显高于政府定价。经查,当事人为江阴市智富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自2019年12月23日至案发,一直以1.2元/度的价格向业主收取电费。期间,当事人共向业主收取电费166.58万元,涉及转供电电量138.82万度。而当事人从供电公司购买上述电量的成本为90.62万元。此外,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3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转供电主体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规定,当事人可收取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为9.06万元,经核算,当事人多收的转供电电费为66.9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3月,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多收电费66.90万元,并将根据退还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机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是我省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自选动作之一。本案当事人作为一家写字楼物业单位,应为辖区内200多户商户提供电费代收代缴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把降价红利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但其不执行政府定调价标准,截留降价红利,加价收取电费,加重了广大商户负担,损害了终端用户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执法,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2:兴化“11·2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的减肥产品(组合装:1.YOMI胶原酵素果冻;2.柑橘果粉SOSO奶茶;3.奶茶伴侣),在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呈加重趋势,表现为腹泻、胸闷及心悸等症状。执法人员将样品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测后发现,该奶茶伴侣中检出违禁物质西布曲明成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因涉嫌犯罪,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兴化市公安局。
在案件侦办阶段,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抽调骨干协助公安部门,赴盐城、南京、江西等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清点可疑物品,协调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获取检验报告。截至2022年3月底,一条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奶茶伴侣网络已基本摸清,涉案金额高达2600多万元,抓获涉及河南、江西、安徽、河北及江苏5省的犯罪嫌疑人14人,批捕2人,取保候审12人。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常添加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成分中,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会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损害健康。本案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十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压榨法冒充水代法芝麻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根据举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节节高”牌芝麻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标注水代法生产工艺制成的芝麻油,实际上全部是从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以压榨法生产的成品芝麻油,灌瓶装盒后对外进行销售,共计采购38.2吨,货值金额88.95万元。另查实,当事人还存在伪造进货检验记录等台账资料和一级产品瓶装后篡改成二级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灌装后对外销售,伪造台账资料和篡改质量等级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丁某梅、销售经理丁某兰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泰州小磨麻油是本地特产“三麻”之一(麻饼、麻糕、麻油)。本案当事人用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小磨麻油)对外进行销售,普通消费者难以通过品尝辨别出压榨法和水代法的区别,检验检测机构也无法对其生产工艺进行追溯检测。执法人员通过可疑账册、篡改记录等蛛丝马迹,揭开了当事人对生产工艺虚假宣传的行为,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整肃了本地芝麻油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4:南通市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检察院的反向移送线索,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成人用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经营活动,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微信好友处购进“超级•佐罗”、“云趣屋蚁王咖啡”两款普通食品,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线下门店及微信对外销售。上述两款食品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含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两种西药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货值合计0.54万元,违法所得0.1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添加他达那非、西地那非等成分使得产品达到“壮阳”的效果来吸引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本案的查办,历经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院审查,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闭环,较好地发挥了“行刑衔接”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案例5:句容市爱民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根据句容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内部案源移送书,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句容市爱民加油站油罐内基数为15.88吨的0号车用柴油(国Ⅵ)现场进行抽样,经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从江苏君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国Ⅵ)15吨,并由其配送至加油站内,进货价格为6570元/吨,该批次柴油销售价格6.46元/升,货值金额11.93万元,违法所得2.0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 月26 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油品,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罚款11.9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期,成品油价格呈直线上升趋势,众多不法分子在高额巨利诱惑之下,低价购进劣质成品油进行售卖,此行为不仅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还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此类燃油会使汽车燃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用油质量和安全的决心。
案例6: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京世纪华联超市二环路加盟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盛泽镇中京世纪华联超市二环路加盟店燃气灶具销售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委托苏州市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经查,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从常熟招商城兴达厨具商行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5台,购进价为95元/台,销售价为168元/台,除现场扣押的1台外,其余均已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840元,违法所得29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3月1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罚款0.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已售的4台燃气灶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并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了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7:南京艾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3日,根据举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京艾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有关“新冠疫情”的违法广告开展执法调查。经查,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在“南京艾氧环保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7篇文章,其中2021年1月31日编辑和推送的“防范疫情 重磅出击”、2021年2月24日编辑和推送的“如何选购真正有效的空气净化器”、2021年4月30日编辑和推送的“今年春季随着雾霾的来临,你和家人还好吗?”等文章中宣传了“艾氧家的爱斯普润净化器采用新型抗菌防病毒空气净化膜材料,可灭杀甲型流感病毒H1N1,且抑制率高达99.5%。高效防护,气溶胶截留率>99.97%,5min内新冠病毒抑制率>99.9%,可高效灭杀新冠病毒”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艾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家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准确真实,不得随意夸大、发布虚假内容,诱导消费者消费。不法商家蹭用新冠疫情热点,借势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宣传,推销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8:宿迁逸视明青少年视力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单,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迁逸视明青少年视力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制作店堂宣传靠牌、宣传灯箱等形式对外发布广告称“专业解决近视、远视、弱视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专业矫正弱视!近视!斜视!散光;去逸视明护眼训练恢复视力摘掉眼睛”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客观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允诺相符,当事人未对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标明出处,亦无法证明数据引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7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了追逐不当利益,违背近视等眼部疾病不可逆转等科学定论,大肆进行“神医神药”式的非法宣传,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护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规范了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案例9: 江阴澄美桃花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根据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澄美桃花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化妆品产品宣传手册内有“皮肤软膏修复、抗水肿、抗血肿、促进微创表皮愈合”等内容,药房柜子内有10盒液体敷料,其外包装上印有“医用黄褐斑治疗贴敷料”字样。经查,该化妆品宣传手册中关于产品功能的表述已经超出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普通化妆品的定义,其中关于产品功能的表述为虚假内容;标有“医用黄褐斑治疗贴敷料”字样的液体敷料,为经过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标签与备案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标签内容、广告宣传以及营销人员的推荐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醒目位置放置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宣传材料以及销售标签上标注与备案治疗功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医美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10:华发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 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根据举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发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对应检未检的自有产权及他人产权的4只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提前进行了安全评估,且未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及检验机构名称;2.现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记录》中部分内容未能及时填写完整。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黑气瓶”及违法违规充装是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连续两年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案例11:盐城凯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根据举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凯威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超期未检电梯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依法实施了查封。19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14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乘客乘坐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12:仪征市新集镇龙琴礼品商店“无底线”营销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集小学周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新集镇龙琴礼品商店的货架上待售一批标有“复方脑残片”“节操片”“二货救心丸”“贱男消失片”等低俗名称的薄荷糖。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相关食品实施了扣押。经查,涉案低俗薄荷糖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当事人于2021年底从扬州市曲江商品城购入,共进货24盒,进价0.7元/盒,售价1元/盒,已销售3盒,现场扣押21盒,货值24元,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索票索证材料。同时,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向食品生产地和供货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并已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警告,没收立爽薄荷糖21盒,没收违法所得0.9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教育等部门,继续加大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同时依法查处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低俗食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