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8起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今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重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2年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兰坪县信昌豆类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案
怒江州兰坪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1日对当事人生产的食用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用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二:陆良活水供销社龙祥加油站使用不合格加油机案
曲靖市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和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于2022年1月4日对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进行计量监督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三:永善县溪洛渡液化气储备充装门市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昭通市永善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其销售的燃气具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调压器、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四:云南贵斌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案
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其使用的电梯超期未经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案例五:德宏孔雀之乡矿泉水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案
德宏州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在其生产的桶装水桶身上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取得生产许可但未能持续保持取得许可的规定条件生产桶装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案例六:华宁宁州深夜的酒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玉溪市华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8日根据华宁县检察院移送的线索移交函,查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向未成年人售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七:南华天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楚雄州南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粉状过磷酸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不合格化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案例八:健达百货店涉嫌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昆明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2022年6月22日依据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移送的提示函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银杏苦荞醋”标签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