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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01-13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研究,针对“四大聚焦问题”“十三类重点违法行为”焦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坚,以查办大案、典型案件及标志性案件为目标,凝聚系统力量,集中执法资源,在案件查办上取得突破。在查结案件中,涉及民生和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商业营销环节、新经济领域等,涵盖了多个重点领域,类型多、覆盖广、力度大、效果好,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市场监管部门竞争执法的职责和专项执法行动成效,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警示震慑效应,释放严管信号,引导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有效扩大了专项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力。现公布五起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一、招远市某食品零售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7日,招远局在对招远市某食品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通过发放免费物资吸引诱骗老年人参加会议,在会议上夸大该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功效和性能。同时,建立微信群,采取进群有奖、在群里发红包等形式拉人进群,并在微信群里发送微信视频直播链接,客服在微信群发红包,吸引更多的人观看直播,在直播过程中虚假编造人名进行订货接龙,营造抢购气氛、进行刷单炒信,刻意夸大该销售的保健品的功效和性能,欺骗消费者,同日经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烟台市蓬莱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烟台市蓬莱区某食品店聚集老年人在店内开会兜售商品,并宣传食品有治疗高血压等功效。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播放视频宣讲销售富硒食品,现场有30余名老人正在观看。现场播放的讲座内容显示“改善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症状服用30天有机硒强大……”、“中农科有机硒十一大唯一”等内容,店内张贴的广告显示“富硒农产品纯天然无污染有机健康”、“中农科有机硒吸收利用率达到99%……”、“中农科有机硒对肿瘤病人的放化疗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硒对防治肝病、心脑血管……有显著作用。”等内容,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销售其富硒食品,通过店内广告、悬挂牌匾、播放视频讲座等形式对产品的功能、曾获荣誉等信息做出与实际不符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商业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夸大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对商品的曾获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烟台莱阳市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1年11月3日,莱阳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现场中未发现奖品发放记录,未发现中奖率及中奖情况公示,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且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进行公示。

  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奖品数量及中奖概率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莱州市某机械配件店虚假宣传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在淘宝设立店铺“烟台某汽配店”从事汽车制动刹车盘销售。2020年1月为扩大销售在他人诱导下开始在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架设的“安全区”平台进行充值,由其平台下友圈圈-店铺管理、星仔魔盒—任务发布雇佣买手购买当事人商品。由买手先下单预付货款,然后在完成收货、确认支付、并对商品的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好评后,便可在“安全区”平台当事人充值的金额中进行提现操作,提回支付的货款并赚取佣金,同时平台也会从中扣取佣金。

  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事人通过“安全区”平台进行刷单,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2022年11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烟台某蒂葡萄酒有限公司混淆案

  2022年8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烟台某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打酒标注“香港新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帕丽思苏打酒(配制酒)”产品共计2926箱(24瓶/箱),在未取得香港新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便擅自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直接、完整地标注在酒标显著位置上,该信息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香港新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9974.50元、没收违法所得994.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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