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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3-04-13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阅读量:

  01、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某无证生产非法添加染色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胡某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现场有“洛阳旭日袋色”250袋及相关制作工具及生产原材料若干,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或小作坊登记证明。

  经查,当事人未经登记于2020年3月开始从事熟牛肉生产加工活动,其在生产过程中为使生产加工的熟牛肉颜色好看,添加有外包装标注洛阳市某化工厂生产的“洛阳旭日袋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4月2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成品牛肉(熟牛肉)、生牛肉及生产原材料和制作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在生产的熟牛肉中非法添加着色剂等物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其产品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的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02、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超过备案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超过备案范围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超过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车位管理费的行为。

  经查,2019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超出收费备案文件备案范围收取淮安区某小区业主的装修垃圾清运费3万元、机动车车位管理费11.66万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93万元,共计16.59万元。2021年11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超出收费范围的16.59万元退还小区业主。由于当事人已将该小区物业服务转让给其他物业服务公司,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超出收费备案文件备案范围收取的费用。2022年3月21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退款期限届满尚未退还的多收价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超标准收取业主生活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机动车车位管理费的行为,增加了业主负担,损害了业主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03、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根据线索移送函,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自2018年10月份始,当事人在其主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外包装盒上印有无底线的文字及图案,具体有:1.避孕套糖果,其包装盒上印有“大胆爱超薄”等字样,并标注“本产品包装及造型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专利,仿制必究”字样,但当事人并不能提供该产品包装及造型外观专利相关手续;2.卫生巾棉花糖,印有 “蜜可思牌七层呵护”等字样;3.其他压片糖果名称,如“脑残片”等。截止2022年6月30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1.42万盒,并以3.8元至6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01 万元。

  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其生产的避孕套糖果包装盒及盒内软糖包装袋和软糖均为避孕套形状,两款卫生巾形状棉花糖与女性卫生巾易相混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9月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商家为片面追求生产销售,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袋上以低级庸俗、视觉冲击夸张的图案和文字,以获取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和跟风购买。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够的辨识力,且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被误导,甚至影响身体健康、学业和社会交往。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以食品名义宣传软色情、低俗信息等有违公序良俗的擦边球行为,露头就打,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

  04、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县某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且冒用厂名、厂址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某家电经营部开展“灶管阀”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标注厂家“中山市厨太电器有限公司”且印有“CCC”认证标志的“福厨好太太”嵌入式燃气灶具1 台。经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中山市厨太电器有限公司未获得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产品认证,且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企业生产家用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信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福厨好太太”嵌入式燃气灶具系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经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对中山市厨太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进行协查,该公司已停产,未取得燃气灶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生产过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根据协查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福厨好太太”嵌入式燃气灶具属于未经3C 认证,且属冒用他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的产品。从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从山东临沂某批发市场共购进上述型号燃气灶具41台,已销售40台,库存1台,进价为240元/台,销售价为290元/台,货值金额为1.1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9月2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案中,执法部门对未经强制认证和冒用厂名厂址两种行为合并处罚,体现了调查的严密和处罚的严谨。该案的查处有力督促经销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推动县域燃气具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起到了强有力的社会面教育及震慑效果。

  05、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和重复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除了按照备案价格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汽车停放费外,还按照0.3元/月/㎡、0.41元/月/㎡和0.80元/月/㎡不等的标准,以“代收代缴费”的名义收取公共能耗分摊费。在缴纳公共能耗费时,当事人将停车场的能耗费纳入代缴范围。

  经查,在2018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当事人累计收取公共能耗分摊费2632199.80元。期间,项目产生的公共能耗费总计1885244.18元,结余746955.62元一直未退还给业主。此外,当事人在收取汽车停放费后,将停车场区域的能耗纳入项目整体的公共能耗支出,从收取的公共能耗分摊费中列支了501264.11元。

  当事人向业主预先收取公共能耗分摊费,未将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缴纳公共能耗费时,将停车场区域的能耗费从收取的公共能耗分摊费中列支,构成采用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汽车停放费的收费标准行为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涉案金额较大、涉及面广泛,通过该类案件查处,极大地震慑物业服务企业,使得此类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从而相应地提升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向社会诠释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为民的理念。2023年,清江浦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巩固当前战果的前提下,向相关物业企业发出政策提醒函,督促企业自查自纠,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06、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儿童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淮阴某母婴用品店正在销售的5盒“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3盒“井田村”牛油果油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从淮安市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22.5元/盒的价格购进6盒“安琪纽特”鳕鱼肝油软胶囊,销售价为88元/盒;2020年9月2日,从淮安市淮阴区某食品经营中心以25元/盒的价格购进“井田村”牛油果油3盒,销售价为48元/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1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儿童食品和保健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该母婴店销售过期产品存在较大的危害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采取零容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查处销售超保质期、“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净化儿童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7、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涟水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工作人员正在为8名老年消费者免费测量血压,利用广告牌等资料宣传其经营的“富氢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富氢水”,是使用“清百汇水站”将普通自来水过滤并加注氢气制成,再灌装进水桶中进行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桶。当事人销售上述“富氢水”宣传时有下列违法行为:一是宣传氢的作用中含防癌、抗癌、抗衰等字样;二是钟南山……目前,已有不少实验表明,氢气对癌细胞的生长、运动、侵袭性具有抑制作用等。当事人上述对富氢水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功效既无法提供科学依据,也未经科学定论,对消费者存在欺骗和误导作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8月3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为营销富氢水产品,以免费测量血压为诱饵,引用部分专家发言,更使用了毫无根据的“防癌”“抗癌”等字眼博人眼球,夸大功效、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其宣传行为违背科学规律,误导消费者,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贻误治疗,危及群众生命。通过该类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08、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小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内部存在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等问题。

  经查,该小区内电梯由淮安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当事人2020年8月1日与小区物业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约定以30000元一年的价格为小区内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因业务繁忙,未认真、细致开展电梯维保,导致电梯出现以下问题:1.油壶无油;2.底坑井道照明不亮;3.五方对讲损坏;4.鼓式制动器未拆解清洗更换;5.轿底检修照明不亮;6.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规范,无一机一档;7.未见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2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形势和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把安全扛在肩上,责任落实在行动上,在“严监管、细排查、重处罚”的基础上,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自律规范的电梯维保行业氛围,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辖区电梯安全形势平稳。

  09、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金银楼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金制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洪泽县高良涧镇某金银楼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柜内发现近似“冰墩墩”造型的足金挂坠1件。经洪泽区市场监管局致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确认,上述足金挂坠属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且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从未许可当事人及上海某黄金有限公司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经查,2022年2月14日,某消费者用足金挂坠1件向当事人置换上海某黄金品牌的金手镯1只。该足金挂坠整体形象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当事人将置换后所得的上述足金挂坠放置在柜台中对外销售,并将已销售的上海某黄金品牌的吊牌放置在上述足金挂坠上辅助销售,售价为2279元。其吊牌上标注“足金挂坠,¥2279.00元,01823615,硬金J000259,合格证 上海某黄金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某路18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30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足金挂坠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冰墩墩”作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吉祥物,深受广大群众喜爱。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部分商家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零容忍”,通过畅通与北京冬奥组委的交流协作,为案件查办提供关键证据。同时在查处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商家自觉强化知法守法意识,引导消费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和整体效能。

  10、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湖县某副食品批发部销售假冒专利的龙虾调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0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金湖县某副食品批发部有大量标有汤正发商标、“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设计,仿冒必究!”字样的龙虾调料包在售。

  经查,2022年3月至7月,当事人从盱眙某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大量汤正发龙虾调料包,销售到金湖县内超市、农贸市场以及金湖周边的县域。上述龙虾调料外包装箱、包装袋上均印有“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设计,仿冒必究!”字样,进货款共计58515元。上述汤正发龙虾调料包装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事人也未查验厂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各类龙虾调料共计350箱,售货款共计46396元,获利共计194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12月8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小龙虾”是淮安市特色产业之一,极具地方代表性,每年都有众多游客慕名而来品尝小龙虾。本案涉案产品假冒外观设计专利,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其专利的真伪,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已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消费者的购买形成一定的影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对食品安全也带来一定的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源头溯源、彻查涉案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既增强了商家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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