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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关于食盐专营执法的问题

2021-09-08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阅读量:
关于食盐专营执法的问题

问题如下:
      我这有个关于食盐专营执法的问题想咨询请教,请给予明确解答,谢谢!问题如下:
      假设A是正规有资质的食盐生产、定点批发企业,B是某贸易商行,C是某小商店,D是某餐饮店,E是某消费者。请问,B从A处大批量购买了食盐后,转卖给CDE的行为,是否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 如何界定B是否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从事了食盐批发业务?留言日期:2021-09-02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如下: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涉及食盐专营的非安全类问题请向属地盐业主管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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