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律中有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该期限到底应该由谁来决定?
新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就是说在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制造等。当场不能改正,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就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改正期限,如:责令办理证照、责令备案、责令建立购进销售记录、责令返还、责令退款、责令召回、责令销毁等。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该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那就需要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状态得以治愈所需时间来确定一个合理日期,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改正又有利于执法机关的行政命令得以落实到位。下面笔者对市场监管领域内责令限期改正的几种情形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是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规定,当场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说明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工作日。那给予行政相对人限期办理的时间定在7个工作日较为合适。
2.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是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那给予行政相对人限期办理的时间定在30个工作日较为合适。
3.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是要求办理备案登记事项的:这需要根据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来决定。法律有具体备案时间规定的,可以参照法律确定合理的改正期限。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那给予行政相对人限期办理的时间分别定在3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较为合适。
4. 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是要求责令召回、责令返还、责令退款事项的:这也是要根据责令限期改正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来合理确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对责令退款事项作出了分散规定,退货退款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对于多收价款的,《价格法》还规定了退款进行公告,这需要的时间就更长了。所以这类责令限期的时间期限就需要根据不同法律的要求来进行合理的作出。
总之,确定合理的限期改正时间,要结合具体的违法行为性质、违法内容、适用的法律规定、限期改正的繁简程度,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改正来综合考量。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宜太短和太长,一般最短为7日最长为6个月,以行政相对人能够有合理实施期限和以违法状态能够及时纠正为宜。如期限过短,则行政相对人难以做到,损害执法的权威性。若期限过长,则违法状态迟迟得不到纠正,社会公益迟迟得不到保护,加大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