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监管领域 执法、监督管理实务问答
2021-09-24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陈晋平
一、食盐专营体制改革的进程?
1.1996年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确立了食盐专营制度和以此为核心的盐业管理体制。
2.2015年国家通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3.2016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2017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家继续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二、盐业改革是不是等于放开专营?
不等于!食盐的安全是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食盐的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国民的身体素质,因此自古以来都是由政府实施管制。此次的盐业体制改革可谓是一次大的变化,但是,盐业体制改革不等于放开专营。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由此可以看出,食盐专营还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食盐市场监管职责如何分工?
1.《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国家层次的盐业主管部门虽然作出了明确,但各地的食盐主管部门设置在不同的机构里,需要按照各省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来负责盐业行业的管理,食盐质量监管各地基本都设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但也有列外,比如山西省和海南省规定的盐也业行业主管和质量安全监管单位都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专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不同点是什么?
1.食盐专营管理,围绕“食盐供应安全”,负责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储备和应急管理,管理对象是食盐的生产和流通活动。
2.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围绕“食盐质量安全”,将食盐作为“食品”进行监管,管理对象为食盐的产品质量。
五、食盐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改征求中)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盐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1.依法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2.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3.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
4.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盐零售单位。
5.非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活动的企业。
6.非法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7.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工业盐的生产和销售)。
七、盐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对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权利下放到省
级)。
2.对食盐的生产和批发销售进行管理(规范生产经营
为)。
3.食盐的储备管理(防止意外风险)。
4.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流入市场)。
5.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信用管理(对人的惩戒)。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的主
内容有哪些?
1.食盐市场是否有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
2.是否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3.是否将禁止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4.碘盐浓度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5.食盐的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和标签的要求,食盐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
6.食盐广告的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食盐外包装上是否作出明显区别于非食用盐的标识,加碘盐应当贴有碘盐防伪标志,未添加碘的食盐应当标明“未加碘”,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不适宜人群。
8.是否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
九、执法人员在食盐监督管理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4.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2.是记录每批次生产销售盐产品的出库日期、销售对象(指批发或者零售网点)、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
3.是保存购销合同、发票等反映盐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凭证。
十一、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有哪些规定?
1.是如实记录每批次购进食盐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进日期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是记录每批次销售食盐产品的出库日期、销售地点(指批发或者零售网点)、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
3.是保存购销合同、发票等反映食盐购进和销售活动的凭证。
十二、国家对食盐加碘浓度有什么规定?
1.根据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文件精神,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
2.卫生部于2011年9月15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新标准规定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分20,25,30 mg/kg三个层次,允许波动范围为30%。
3. 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广西、云南、湖北、海南、福建、浙江、陕西等14个省(区)的盐碘水平为25mg/kg;
天津、湖南、重庆、四川、宁夏、上海、甘肃、青海、西藏、河南、贵州、新疆(包括兵团)等12个省(区、市)盐碘水平为30mg/kg;
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广东等5个省(市)的普通人群盐碘水平为25mg/kg、孕妇盐碘水平为30mg/kg。
十三、国家对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 文件精神要求,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无碘食盐供应。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文件精神要求,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
十四、未加碘食盐由谁组织供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的供应,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十五、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以什么名义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十六、国家对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有什么要求?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十七、国家规定的“销售范围”是指什么?
1.《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即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省级以下的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经营。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要求“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
3.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必须必须销售无碘盐。
十八、什么是水源性高碘地区?
水源性高碘地区指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人们长期通过饮水摄入明显超过人体生理需要量的碘,但还不足以引起高碘甲状腺肿流行的地区。
在水源性高碘问题严重的地区,居民饮用碘含量过高的水,严重时可能导致高碘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发病率增加。在这些区域供应销售的是无碘盐(非碘盐)。
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和河南9个省(区、市)中109个县(市、区、旗)的735个乡镇。另外,2010年陕西省卫生厅确定辖区内富平县刘集镇为高碘病区。(具体名单咨询各省卫健委)。
十九、 目前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目前,全国共有99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计139家。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目前,全国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共有31家。
二十、如何鉴定食盐经营的批发和零售行为?
1.《食盐专营办法》只规定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和《烟草专卖法》一样对如何鉴定批发和零售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批发和零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也对批发和零售进行了规定: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
2.根据《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家标准的界定,零售业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
所以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其他需盐单位和个人销售食盐的活动,可以销售给中间环节用户也可以直接抵达终端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除批发以外的食盐经营销售活动,是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一个环节,即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后不可以再向其他零售单位出售食盐。
二十一、国家对小包装食盐有什么规定?
1.《食盐小包装制作技术规范》(QB/T4510-2013)小包装食盐是指:包装容量不大于2000克(4斤),不小于10克(0.2两)的食盐。
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3.食盐零售单位只能销售小包装食盐,不能销售大于4斤以上包装的食盐,否则构成违规行为。
二十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取缔”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释义》一书中对取缔的解释,取缔,是采取措施终止生产、批发经营食盐的行为。在取缔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二是扣留经营工具、查封、扣押财物、账册、合同等;三是查封经营场所;四是捣毁生产设施或者没收生产工具、设备等;五是通知有关单位断水、断电、断信号、收回出租场地等;六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二十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 。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
6.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8.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9.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未明显区别于食盐的。
二十四、《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1.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
2.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3.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4.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5.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6.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
7.在高碘区销售碘盐和不合格食盐产品的。
二十五、《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
2. 生产经营食盐禁止性规定的。
3.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
4.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5. 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
6. 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
7.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
二十六、《食盐专营办法》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二十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什么禁止性
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二十八、食盐监管执法中涉及哪些犯罪?
1.非法经营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妨害公务罪
二十九、国家对食盐生产企业有什么特殊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
1.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
2.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的;
3.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的。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三十、对不符合各省碘盐浓度的食盐产品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文件精神要求,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盐业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十一、国家对食盐召回有什么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十二、国家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有什么规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十三、国家对销售、使用散盐有什么处罚措施?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食盐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食用盐国标 GB/T5461—2016
食用盐碘含量 GB26878—2011
食用盐 GB2721—2015
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 QB/T5279—2018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201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GB/T19828-2018
三十五、如何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政府储备)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企业储备)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三十六、食盐有保质期吗?
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用盐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加碘食盐是指在食用盐中添加了碘强化剂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标示保质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3.食用盐的国家标准对保质期或保存期未作规定,这意味着食盐是保质期或保存期18个月以上的食品。
一、食盐专营体制改革的进程?
1.1996年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确立了食盐专营制度和以此为核心的盐业管理体制。
2.2015年国家通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3.2016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4.2017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家继续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二、盐业改革是不是等于放开专营?
不等于!食盐的安全是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的一项民生工程,食盐的安全管理和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国民的身体素质,因此自古以来都是由政府实施管制。此次的盐业体制改革可谓是一次大的变化,但是,盐业体制改革不等于放开专营。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由此可以看出,食盐专营还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食盐市场监管职责如何分工?
1.《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国家层次的盐业主管部门虽然作出了明确,但各地的食盐主管部门设置在不同的机构里,需要按照各省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来负责盐业行业的管理,食盐质量监管各地基本都设置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但也有列外,比如山西省和海南省规定的盐也业行业主管和质量安全监管单位都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专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不同点是什么?
1.食盐专营管理,围绕“食盐供应安全”,负责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储备和应急管理,管理对象是食盐的生产和流通活动。
2.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围绕“食盐质量安全”,将食盐作为“食品”进行监管,管理对象为食盐的产品质量。
五、食盐市场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改征求中)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盐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1.依法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2.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3.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
4.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盐零售单位。
5.非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活动的企业。
6.非法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7.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工业盐的生产和销售)。
七、盐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对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权利下放到省
级)。
2.对食盐的生产和批发销售进行管理(规范生产经营
为)。
3.食盐的储备管理(防止意外风险)。
4.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流入市场)。
5.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信用管理(对人的惩戒)。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管理的主
内容有哪些?
1.食盐市场是否有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
2.是否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3.是否将禁止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4.碘盐浓度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5.食盐的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和标签的要求,食盐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
6.食盐广告的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食盐外包装上是否作出明显区别于非食用盐的标识,加碘盐应当贴有碘盐防伪标志,未添加碘的食盐应当标明“未加碘”,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不适宜人群。
8.是否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生产加工企业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
九、执法人员在食盐监督管理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4.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有哪些规定?
2.是记录每批次生产销售盐产品的出库日期、销售对象(指批发或者零售网点)、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
3.是保存购销合同、发票等反映盐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凭证。
十一、食盐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有哪些规定?
1.是如实记录每批次购进食盐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进日期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是记录每批次销售食盐产品的出库日期、销售地点(指批发或者零售网点)、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
3.是保存购销合同、发票等反映食盐购进和销售活动的凭证。
十二、国家对食盐加碘浓度有什么规定?
1.根据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文件精神,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
2.卫生部于2011年9月15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新标准规定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分20,25,30 mg/kg三个层次,允许波动范围为30%。
3. 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广西、云南、湖北、海南、福建、浙江、陕西等14个省(区)的盐碘水平为25mg/kg;
天津、湖南、重庆、四川、宁夏、上海、甘肃、青海、西藏、河南、贵州、新疆(包括兵团)等12个省(区、市)盐碘水平为30mg/kg;
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广东等5个省(市)的普通人群盐碘水平为25mg/kg、孕妇盐碘水平为30mg/kg。
十三、国家对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有哪些规定?
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 文件精神要求,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无碘食盐供应。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文件精神要求,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
十四、未加碘食盐由谁组织供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的供应,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十五、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以什么名义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十六、国家对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有什么要求?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精神要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十七、国家规定的“销售范围”是指什么?
1.《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即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省级以下的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经营。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要求“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
3.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必须必须销售无碘盐。
十八、什么是水源性高碘地区?
水源性高碘地区指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人们长期通过饮水摄入明显超过人体生理需要量的碘,但还不足以引起高碘甲状腺肿流行的地区。
在水源性高碘问题严重的地区,居民饮用碘含量过高的水,严重时可能导致高碘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发病率增加。在这些区域供应销售的是无碘盐(非碘盐)。
水源性高碘地区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和河南9个省(区、市)中109个县(市、区、旗)的735个乡镇。另外,2010年陕西省卫生厅确定辖区内富平县刘集镇为高碘病区。(具体名单咨询各省卫健委)。
十九、 目前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目前,全国共有99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计139家。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目前,全国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共有31家。
二十、如何鉴定食盐经营的批发和零售行为?
1.《食盐专营办法》只规定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和《烟草专卖法》一样对如何鉴定批发和零售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批发和零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也对批发和零售进行了规定: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
2.根据《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家标准的界定,零售业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
所以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其他需盐单位和个人销售食盐的活动,可以销售给中间环节用户也可以直接抵达终端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除批发以外的食盐经营销售活动,是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一个环节,即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后不可以再向其他零售单位出售食盐。
二十一、国家对小包装食盐有什么规定?
1.《食盐小包装制作技术规范》(QB/T4510-2013)小包装食盐是指:包装容量不大于2000克(4斤),不小于10克(0.2两)的食盐。
2.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3.食盐零售单位只能销售小包装食盐,不能销售大于4斤以上包装的食盐,否则构成违规行为。
二十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取缔”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释义》一书中对取缔的解释,取缔,是采取措施终止生产、批发经营食盐的行为。在取缔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二是扣留经营工具、查封、扣押财物、账册、合同等;三是查封经营场所;四是捣毁生产设施或者没收生产工具、设备等;五是通知有关单位断水、断电、断信号、收回出租场地等;六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二十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 。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
6.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
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8.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9.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未明显区别于食盐的。
二十四、《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1.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
2.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3.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4.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5.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6.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的。
7.在高碘区销售碘盐和不合格食盐产品的。
二十五、《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哪几种违法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
2. 生产经营食盐禁止性规定的。
3.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
4.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5. 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
6. 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
7.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
二十六、《食盐专营办法》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二十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什么禁止性
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二十八、食盐监管执法中涉及哪些犯罪?
1.非法经营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妨害公务罪
二十九、国家对食盐生产企业有什么特殊规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
1.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
2.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的;
3.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的。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三十、对不符合各省碘盐浓度的食盐产品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文件精神要求,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盐业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十一、国家对食盐召回有什么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十二、国家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有什么规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十三、国家对销售、使用散盐有什么处罚措施?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食盐执行的标准有哪些?
食用盐国标 GB/T5461—2016
食用盐碘含量 GB26878—2011
食用盐 GB2721—2015
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 QB/T5279—2018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201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GB/T19828-2018
三十五、如何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政府储备)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企业储备)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三十六、食盐有保质期吗?
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用盐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加碘食盐是指在食用盐中添加了碘强化剂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标示保质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3.食用盐的国家标准对保质期或保存期未作规定,这意味着食盐是保质期或保存期18个月以上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