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打假 > 执法探讨 正文

液化石油气掺二甲醚的处罚 是适用“特设条例”还是“瓶规”

2021-10-15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阅读量: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J/T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进行。《通知》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据以上文件,执法实务中,检测液化石油气时,若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检测机构一般不会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相应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气中,检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则认定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对其经销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气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3%,也应当认定为掺杂使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
 
 
 
以下是国家质检总局及行业协会对此问题的答复二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司(局)函
 
质检执函【2010】35号
 
关于液化石油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设定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临时检出限量值的请示》(粤质监【2010】22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总局请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现将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转你局。请依据解释,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石化标委函【2010】7号
 
关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执法督察司: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中对烃类组分含量做出规定,即规定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含量不大于3%。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液化石油气的主要烃类组分(C2、 C3和C4)总量不小于97%。
 
特此说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作者单位:河南渑池县质监局)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