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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2021-11-03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阅读量: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何仕昌

  一、《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告知的规定

  (一)法条

  1、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说重点

  1、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一直享有

  2、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6、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当事人可以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陈述申辩的时限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期间到底怎么规定

  (一)部分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间

  1、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三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已经废止)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三、到底需不需要给足三天或者五天的陈述申辩期限

  (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自认: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行政处罚法》

  可以明确放弃: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不同于听证: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二)说重点

  听您的:处罚您是尊重您

  1、《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陈述、申辩的期限,但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章执行,没有规章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给予3日的期限;

  2、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明确放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表述应当清晰明确,行政机关尽量采用要式法律文书予以固定;

  莫着急:给5天您也跑不了

  4、对于适用听证范围的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为5天,《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听证权可以放弃,只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执法理念,行政机关应当给足当事人5天的听证时限,也就是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也应当给足5天的听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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