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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1-08-12 来源: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基本民生商品等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各药店、商超、农贸市场等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在醒目位置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15”,自觉接受监督。
      二、销售防疫物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时,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规定,禁止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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