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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021-10-12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阅读量:

  中国产品质量投诉网讯  (通讯员  洪霞 朱孝鸿)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双免清单”),涉及计量、标准、广告、价格监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商务、商务综合执法等领域,包括免处罚事项51项、免强制事项9项,并对相应的裁量情节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监管方式的转变,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相较2020年“双免清单”,调整后形成的“双免清单”,区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类别,合计调整23项;根据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最新立、改、废情况,修改1项事项名称、删除2项事项。同时,拓展清单内容,结合执法实践新增免处罚事项11项、免强制事项1项,合并删除重复事项1项。

  根据事项的具体特点,“双免清单”分为五类。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24项。如“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但“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等事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双免清单”还包括根据市场监管业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19项;符合相应轻微情节,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共8项;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共1项。

  下一步,广州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规范开展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执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将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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