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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因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被罚79.5万元

2022-04-06 来源:央广网 阅读量:

  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 记者从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或“当事人”)因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被罚款79.5万元。

  (截图自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根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2020年12月10日,为推广、宣传飞利浦口罩产品,飞利浦委托择珂(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珂公司”)进行幼儿园等多渠道推广营销。嗣后,择珂公司将幼儿园渠道的推广营销委托悠宜公司执行,悠宜公司将上述广告活动委托上海玺越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越公司”)在幼儿园渠道具体实施。

  2020年12月29日起,玺越公司在上海市55家(包含5家赠送点位)幼儿园的电子公告栏灯箱中陆续上刊了主要内容为“流感,过敏,哮喘,空气爆表...来势汹汹 别慌,飞利浦罩着你”“PHILIPS”“淘宝扫一扫 解锁新风黑科技”等的飞利浦口罩广告,至2021年1月4日全部上架完毕;同时,为配合灯箱广告的推广、宣传,以幼儿园主题课堂的形式,向幼儿发放含有飞利浦品牌标识和商品购物二维码等内容的宣传绘本2万册。

  另查明,上述灯箱广告画面系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由玺越公司委托印刷制作;上述飞利浦口罩绘本系由玺越公司委托设计并由悠宜公司委托印刷制作。至2021年1月8日,玺越公司将上述灯箱广告全部下架。上述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情况等因素计算,共计人民币795000元。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当事人上述在幼儿园内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之规定,构成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发布期间较短,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玖万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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