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管局 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恩施市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防疫物资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请各相关经营者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二)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三)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四)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五)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六)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七)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八)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九)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十)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十一)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十二)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十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和检查力度,畅通12315举报投诉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大家理性消费,不跟风抢购、过度囤积,按需购买生活物资及防疫用品。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