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国务院食安委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定》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配备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三类人”
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
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
《规定》出台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三建三推”工作,助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主体责任体系,推动职责明确,督促197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意识提升,“线上+线下”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
三是建构智慧管理台账,推动责任落实,65家食品生产企业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进行记录、3102家食品经营单位注册“苏食安”。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现了一些
违反《规定》落实的情况,
并查办了数起违反《规定》的相关案件。
案件一
开发区分局对辖区某食品销售单位落实“日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销售单位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自查,但是食品安全员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每日检查,未依规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案件二
大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速冻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过程中的投料、速冻等关键控制点相关生产记录不全,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内容不全等隐患。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员未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每日检查,未建立《食品安全员守则》,未规范填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向该企业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
上述两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进行合理管控,
反映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了查处。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再次向企业负责人强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仅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更是保障食品安全所需。作为企业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通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等方式,将食品安全牢牢抓在手中、落到实处。后续,执法人员将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把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作为今年重点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规定》落实的指导力度,督促辖区生产企业开展“三类人”任命,抓好“三件事”落实,完善“三本账”记录,并就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效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培训,要求各企业严格落实,强化诚信自律,进一步规范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