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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全国首份!举报有奖,最高100万元!

2023-03-16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管 阅读量:

重磅!

全国首份!!!

福州出台涵盖市场监管领域

重大和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

地方规范性文件

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0万元

  为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3月14日,经福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份涵盖市场监管领域重大和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具体举报内容及奖励措施

看这里↓↓ 01 举报内容及渠道

  1.举报内容方面

  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确定了阶段性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并同步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今年上半年举报清单将持续在该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模块置顶公示。

  2.举报渠道方面

  社会公众可登录“e福州”,搜索“市场监管e治理”——“随手拍”模块,高效便捷抓拍、留存、举报违法线索;亦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 02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对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重大违法行为不受此限);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 03 不予奖励的情形

  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各类产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商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

  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04 奖励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属于一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下同)的,按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给予8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对市场监管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管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对重大违法行为(即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3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0万元,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万元。 05 纪律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2.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3.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06 引入信用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除给予相关举报人奖励金之外,还将其举报行为纳入“e福州”茉莉信用评分机制,即根据举报线索质量、调查核实、处置结果等情况,按规定赋予相关举报人“茉莉分”。

  对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金等不良行为,将扣减相关举报人的“茉莉分”。 相关链接:

  2023年上半年

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清单

  一、食品生产违法

  (一)非法添加;

  (二)利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食用植物油掺假掺杂;

  (四)蜂蜜掺假掺杂;

  二、网络餐饮违法

  (一)餐饮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经营;

  (二)餐饮网店未在网上规范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售卖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三、特种设备违法

  (一)电梯假报停;

  (二)压力管道未监检、未登记注册;

  (三)气瓶充装企业采用视频定格器破坏AI智管;

  (四)起重机械“大吨小标”;

  四、计量违法

  (一)粮食购销领域计量违法;

  (二)巡游出租车计价器违法;

  五、药品违法

  (一)销售假药、劣药;

  六、医疗器械违法

  (一)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七、电动自行车违法

  (一)销售改装、拼装或者超标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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