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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千万!2020年台州市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30 来源:中国产品质量报告 阅读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网剑”行动和全省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今年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围绕疫情防控和网络市场乱象整治,聚焦网络监管重点、难点、节点和热点,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了“铸剑”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突出查处了一批典型性、新领域案件。

今年全市共网上检查网站、网店超25万家次,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2793家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删除违法商品信息228条,责令整改网站(店)1238家;共立案查处网络违法案件712件,罚没款980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28件。现对其中典型网络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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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仙居查处网络销售“三无”口罩案
 

当事人方某团伙多人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经鉴定,口罩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团伙共销售上述“三无”口罩25万只,销售金额近50万元。2月6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方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另有两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警示本案系一起在疫情特殊时期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销售模式为微商、微信移动端销售。在互联网新型销售模式变化发展的背景下,不法分子自认为朋友圈发布隐蔽性强、难以被发现,抱有侥幸心理。本案当事人为了营利不择手段,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为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有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监管部门在疫情特殊时期从严从重加强了对涉疫物资的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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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临海查处网络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临海市某灯饰经营部在明知雇佣刷手进行刷单操作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雇佣“刷手”在其经营的网店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提升网店搜索排名及商品的好评率,从而达到增加商品销售的最终目的。经查当事人雇佣“刷手”通过58个账号刷单400笔,刷单金额超235万元。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刷单炒信”是通过虚假交易和评价实现自身信用超过同业经营者,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的同业竞争关系,妨害了同行经营活动,也使消费者无法获得真实有用信息,从而作出错误的交易决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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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路桥查处网络直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王某团伙多人在无任何资质情况下,在地下生产窝点生产含违禁药物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并通过聘请网红主播和专业摄影等方式在热门直播APP上进行网络直播销售。11月台州市、路桥区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联合打掉该团伙,现场查获用于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原材料2吨,成品10万余片,涉案金额超亿元。目前已有15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警示:直播带货的兴起,既活跃了经济,但也成了部分不法商家的牟利手段。该案提醒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万能药品,切记不要被网红直播的带货效应所蒙蔽,应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和批准文号, 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同时,网络经营者在选择销售产品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成分、是否来自正规的生产厂商等信息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在暴利的驱使下知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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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市局查处网络非法销售化妆品案
 

当事人林某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情况下,采购染发剂膏体及配件包装成染发剂,通过网店销售863盒,销售金额6.7万元,库存货值2.2万元。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6.7万元,并处以罚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网售化妆品在丰富市场供给、方便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存在夸大功效、冒用(缺失)批准文号、三无产品大行其道、未经批准检验进口等问题。消费者在选择化妆品时要一看二查三核对,即一看: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二查:特殊化妆品是否标示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是否取得“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三核对: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核对化妆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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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温岭查处网络商业诋毁案
 

当事人温岭市某厨具店经营某品牌集成灶,为提高产品销量,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主要竞争对手品牌质量不如当事人经营品牌质量的文字图片,该内容并无相关依据,损害了其他品牌的商业声誉,属于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和法律规定,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方式,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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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临海查处护目镜网络虚假广告案
 

执法部门在防疫期间开展网销护目镜专项监测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金某在其网店上发布标题为“专家钟南山推荐超大框防风镜防飞溅口水唾沫男女挡烟灰汽车护目镜”的一款护目镜链接,使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语。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疫情期间,出现假借专家名人的名义,炒作自己商品热度的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学习辨别虚假违法广告,科学理性消费,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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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三门查处网络商标侵权案
 

当事人台州某广告公司未经“BORDEAUX”商标注册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许可,购进含有“BORDEAUX”商标的假冒干红葡萄酒共1100箱,并通过今日头条、抖音、微信朋友圈等渠道销售,至案发共销售300箱,销售金额70200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案件警示: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习惯在抖音、微信等平台点击广告链接购买商品。部分电商借机利用多类型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销售假冒商品牟利。此类违法行为不仅让消费者花了正品的钱买了假货,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不要贪图利润销售假冒侵权商品,结果必将因小失大,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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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路桥查处网络销售假药案
 

当事人林某团伙多人从各大药店购买维生素B6及钙片,撕掉其外包装及标识,以三唑仑的名义利用互联网QQ、微信等平台进行推销,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明示其所销售的系主要成分为三唑仑的强效催眠昏睡产品。销售价格为每瓶550元,每月销售额近20万元。总销售额在4000万以上,产品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已有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警示: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成熟,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在迅速发展,但也给虚假医药信息和假劣药品提供了很大的隐匿空间。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散布虚假药品信息,违法销售假劣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消费者网络购药前要先确认是否是经批准的售药网站,确认是否有药品批准文号,如遇非法销售,应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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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椒江查处网络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台州市椒江某门诊部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原价1680元、秒杀价520元”等价格的美容产品广告宣传图片,在活动开始前的7天内或者最后一笔交易中并未以该价格成交过,实际成交价格均低于该标示的原价,属于一种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而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医疗美容所有”字样的行为则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之行为。执法部门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当前部分商家为提升销量,通过提高原价再打折的促销方式来吸引眼球,给消费者营造了一种优惠幅度很大的错觉。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要擦亮双眼,切勿盲目、冲动消费,避免误入无良商家的“优惠”陷阱。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真实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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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玉环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台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对外销售一款口服的“宇梵”黑松露杜仲虫草精片和一款外用的“太御令”抑菌喷剂,宣称具备“延时助勃、提高精子质量、提高生育能力、增大增粗、增加勃起频率”等功效,经检验该产品不含那非类物质。经统计,涉案违法所得107.4万元。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不少商家或个人利用“成人产品”作为营销亮点,宣传普通食品或者消毒产品具有壮阳功能,并以远超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消费者在购买到产品发现无效后,往往会面临羞于启齿或者通过微信渠道难以有效维权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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