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 基层执法 正文

关于开展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红黑榜”公示工作的通告

2024-02-06 来源:铜陵市场监督管理 阅读量: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

  贯彻落实“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推动铜陵市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市等各项工作,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4年1月起,开展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红黑榜”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示对象

  铜陵市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大、中、小型餐馆、小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单位。 二、公示标准

  (一)满足下列情形的餐饮单位,纳入“红榜”名单。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食品加工、操作、配送等环节工艺布局合理;

  3.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行;

  4.原材料购买索证索票台账记录齐全;

  5.食品留样规范;

  6.各类台账齐全;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上墙;

  8.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公示栏上墙,并规范填写“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

  9.食品库房分类分区、离地离墙摆放,加装三防措施(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10.餐饮用具消毒、洁净、安全;

  1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12.从业人员穿着清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口罩;

  13.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及食品安全考核制度;

  14.实施“明厨亮灶”;

  15.在店铺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严格执行长江禁渔规定,严禁采购经营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防止食品浪费,推进实施“光盘行动”等标识和提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2.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或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问题的: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的;

  (2)未加装三防措施(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3)经营或加工过期食品的;

  (4)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

  (5)后厨环境脏乱差的;

  (6)被消费者投诉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7)后厨发现变质、腐败或过期食品的;

  (8)违反长江禁渔规定,采购经营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存在食品浪费行为的;

  (9)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时佩戴首饰的;

  (10)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问题。

  3.因食品安全问题在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中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或在各级明察暗访、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被通报,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核查属实的。 三、公示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公示信息以照片、图文等形式呈现其店名、门头及店内经营环境、后厨加工操作场所等实际情景,并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官方抖音账号等渠道对外公开发布。 四、公示管理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撤销餐饮“黑榜”,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验收合格后,由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报经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红黑榜”暂定每半年评定一次,由各所自行上报,红黑名单各不少于2户,公示有效期为半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2024年2月5日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