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 基层执法 正文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28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蚌经市监处罚〔2022〕47号

  当事人: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4家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79608551等;

  住所(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2栋4楼第402室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春雷等。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4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搜索查询,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度(含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2、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4、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分别存在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4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44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44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性公告1份,证明告知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蚌埠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5户企业纳税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的违法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执法人员依法提取。

  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蚌经市监罚告〔2022〕47号]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4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长期未经营企业退出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44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