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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赣榆一企业被罚!

2023-08-09 来源:赣榆市场监管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施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60号令) 此项《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责任助力企业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但有的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未按要求填报被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赣榆区一家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门店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被区市场监管局青口分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职责。

抓好“三类人”

管好“三件事”

记好“三本账”

日管控

周排查

月调度

  日管控

  执行人:食品安全员。

  检查频次:每天至少一次。

  主要任务: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周排查

  执行人:食品安全总监。

  频次:每周至少一次。

  主要任务:一是食品安全全要素自查全流程风险排查;二是汇总分析一周以来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三是每年组织实施一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自查,一般在12月份的第一周开展。

  月调度

  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频次:每月至少一次。

  主要任务:总监汇报本月食品安全风险自查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做指示要求,汇总形成下个月重点工作计划等。

  每项记录均实施在线记录,反馈整改结果,审核闭环。

  涉及法律法规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辖区生产企业开展“三类人”任命,抓好“三件事”落实,完善“三本账”记录,不断规范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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