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 基层执法 正文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罚单

2023-08-09 来源:临淄市场监管 阅读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地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日前,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临淄区某餐饮业户进行检查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操作间冰箱内存放剩余的未加保鲜膜羊肉卷,查阅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栏目排查结果是否合格中记录,均为合格;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信息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一致,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下一步,临淄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守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头条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