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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09-0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
2021年江苏省蚕丝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蚕丝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和实体店抽样
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条,其中1条作为检验样品,1条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电商及直播平台抽样
抽样数量为2条,其中1条作为检验样品,1条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测方法  
 
1 甲醛含量(胎套) GB 18401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912.1  
2 pH值
(填充物及胎套)
GB/T 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胎套) GB/T 17592
GB/T 23344
 
4 耐水色牢度
(胎套)
GB/T 5713  
5 耐干摩擦色牢度
(胎套)
GB/T 3920  
6 耐皂洗色牢度
(胎套)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3921  
7 纤维含量
(胎套和填充物)
GB/T 29862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FZ/T 01057、
GB/T 2910等
 
8 填充物品质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4252-2009 5.1,5.3-5.5
GB/T 24252-2019
5.2.2
相应产品标准
 
9 填充物含油率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4252-2009
附录C
FZ/T 40006
 
10 填充物质量偏差率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4252-2009 5.8
GB/T 24252-2019 5.2.6
   相应产品标准
 
11 填充物回潮率 GB/T 24252-2009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9995  
12 蚕丝绵增重鉴别(四种主要氨基酸含量) GB/T 24252-2019
相应产品标准
GB/T 24252-2019
附录E
 
注:1、标注不可水洗产品不考核耐皂洗色牢度。
2、标注GB/T 24252-2009标准的,填充物品质项目视产品标注等级检测丝绵长度、色差、荧光增白剂、含杂率、手感、气味、粉尘、污损、霉变等相应项目;标注GB/T 24252-2019标准的,填充物品质项目视产品标注等级检测色差、粉尘、气味、手感、污损、霉变等相应项目。
3、标注GB/T 24252-2019标准的,检验项目1-12项进行判定;标注GB/T 24252-2009标准的,检验项目1-11项进行判定,第12项提供实测数值,不参与判定,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说明。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4252-2009 《蚕丝被》
GB/T 24252-2019 《蚕丝被》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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