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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8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2023-11-2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通告!不合格!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据安徽市场监管 2023年11月29 日消息,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糕点、食用农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等10类食品53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7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
现将不合格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安庆市望江县张海珍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2、黄山市天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黄山新如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花(热加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安徽省淮之源饮用水有限公司(蚌埠)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亳州市兴威药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中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水果酸梅汤,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宣城市甘玉珍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黑鱼,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6、黄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安庆)生产的月伴堂麻饼,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不合格产品为安徽春意满食品有限公司假冒生产。

7、黄山市休宁县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滁州明光市好享购超市销售的、标称滁州市琅琊区水之蓝水厂生产的水之蓝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9、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涛斌堂中药材销售部销售的、标称安徽国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亳州)生产的结节通™蒲公英百合茯苓茶,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国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0、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符离服务区(宿州)销售的、标称安徽香客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酱,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1、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柳俊矿泉水店销售的、标称铜陵市捷之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捷之康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2、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桐城梧桐国际广场分公司(安庆)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桐城梧桐国际广场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13、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怀芳商店销售的、标称滁州市定远县爵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度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4、安徽江祥泰茶业有限公司(黄山)销售的、标称黄山市外公家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门工夫红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黄山市外公家茶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为安徽省江祥泰茶业有限公司假冒生产。

15、合肥市肥西县六安市好又多连锁有限公司翠竹路店销售的泥鳅(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16、安庆市迎江区洪宜烟酒店销售的、标称安庆市怀宁县大雄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雄山泉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7、淮北市濉溪县城南翠侠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黄金鲫,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8、蒲草茶坊旗舰店(经营者为芜湖蒲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标称芜湖蒲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燚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枸杞银耳藕粉羹,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山东燚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不是包装上标称企业生产。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二、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导致终产品油脂氧化酸败。

三、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四、霉菌
霉菌是真菌的一种,霉菌超标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消毒不彻底,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五、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为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对细菌有抑制作用,具广谱抗菌作用和口服吸收良好的优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中规定,所有食品动物及鱼产品中氧氟沙星残留量不得超过2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氧氟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用药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六、酸价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如原料水分过高,会加速油脂的酸败;生产工艺不达标,如植物油精炼不到位或未精炼;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夏季,受气候环境影响因素更大,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七、噻虫胺
噻虫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该药具有高效广谱、毒性较低等优点。蔬菜等农产品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可能为种植者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用量使用,或者使用后未严格落实农药使用后安全间隔期有关规定而导致。

八、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二氧化硫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

九、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是食品防腐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造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超量使用而导致。

十、水胺硫磷
水胺硫磷是一种广谱、高效、高毒性、低残留的硫代磷酰胺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水胺硫磷在茶叶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十一、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为允许作治疗用兽药,但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鱼类中检出地西泮,可能为不法商家为使水产品保持鲜活、降低死亡率,违规在水中使用地西泮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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