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的一封信
2023-11-29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工作提醒如下:
一、严格落实入场查验义务。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如实公示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五、主动配合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保障食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