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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
1.单选题
(1)《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C)。
A、个人独资公司 B、一人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股份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A)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A、全部财产 B、有限财产
C、实缴资本 D、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C)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监事会
(依据《公司法》第十七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B)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A、出资额 B、股份
C、股权 D、实缴额
(依据《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以其(C)为住所。
A、登记地 B、注册地
C、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D、不动产产权登记地
(依据《公司法》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6)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D)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依据《公司法》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7)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A)。
A、善意相对人 B、善意第三人
C、债权人 D、共益债权人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8)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B)。
A、索赔 B、追偿
C、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D、请求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A)或者股东会决议。
A、董事会 B、董事长
C、监事会 D、监事长
(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C)。
A、追偿责任 B、按份责任
C、连带责任 D、补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D)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2)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D)。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不成立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B)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A、撤回 B、撤销
C、注销 D、宣告无效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1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D)。
A、撤回 B、撤销
C、无效 D、不受影响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15)公司登记事项不包括(D)。
A、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C、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
D、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6)(D)为公司成立日期。
A、股东大会决议的日期 B、公司发起大会的日期
C、公司登记申请的日期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7)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D)签署。
A、执行董事 B、监事
C、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 D、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18)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A)。、
A、撤销 B、注销
C、吊销 D、撤回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19)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B)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A、十五个 B、五十个
C、三十个 D、一百个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B)承受。
A、股东 B、公司
C、股东和公司 D、股东或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C)的出资额。
A、实缴 B、应缴
C、认缴 D、已缴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C)的出资额。
A、实缴 B、应缴
C、认缴 D、已缴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C)内缴足。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五年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4)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D)。
A、连带责任 B、补充责任
C、按份责任 D、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5)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D)。
A、连带责任 B、补充责任
C、按份责任 D、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A)。
A、连带责任 B、补充责任
C、按份责任 D、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A)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A、董事会 B、执行董事
C、股东会 D、监事会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28)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B)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董事会 B、董事
C、股东会 D、监事会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B)。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A、十五日 B、六十日
C、三十日 D、三十个工作日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0)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A)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A、通知发出之日 B、通知送达之日
C、决议作出之日 D、决议送达之日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3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A)。
A、连带责任 B、补充责任
C、按份责任 D、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不包括(D)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资本 D、公司经营范围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3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记载的事项不包括(D)
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B、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C、出资证明书编号 D、出资证明书核发日期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4)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D)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D)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三分之二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6)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D)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过半数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多选题
(1)以下哪些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ACD)
A、实物
B、劳务
C、股权
D、债权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满足以下哪种情况时,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AC)
A、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的
B、公司在存续期间未开展业务的
C、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的
D、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3)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及追责方式,说法正确的有?(BC)
A、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承受
B、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C、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说法正确的有?(AB)
A、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B、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C、监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D、没有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哪些属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ABD)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刚满四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刚满四年
D、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股款,说法错误的是?(ABD)
A、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50%的股款
B、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50%的股款
C、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D、在公司成立五年内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7)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
B、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十日
C、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D、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8)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以下哪些文件?(ABCD)
A、公司章程
B、股东会会议记录
C、会计账簿
D、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以下关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说法,正确的有?(AC)
A、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B、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无需说明目的
C、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D、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关于公司股东会会议及决议,说法正确的有?(AC)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C、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D、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11)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哪些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ABCD)
A、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B、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
D、同意决议事项的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表决权数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2)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说法正确的有?(AD)
A、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B、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D、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1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事项。(ABCD)
A、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B、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C、出资证明书编号
D、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A)关于分公司,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有:(ABCD)
A、分公司和总公司一样具有法人资格
B、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分公司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不需向登记机关登记,使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D、分公司和总公司一样要制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5)东方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CD)
A、属于法定解散事由,东方公司应当在该事由出现三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此信息
B、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东方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使公司得到存续
C、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东方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存续的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为有效
D、小明持有东方公司1%的股份,会上有且只有他对存续决议投了反对票,不影响该决议的通过。小明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决议通过一年内不能要求退出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16)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章程对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事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B、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变更办法
C、股东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公司章程
D、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经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7)以下关于股东查阅、复制权表述正确的有:(CD)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相关权利
B、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C、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D、股东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材料是此次《公司法》修订后新赋予的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8)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说法正确的是:(AD)
A、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虚假出资的,其他股东仅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对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关于抽逃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C)
A、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B、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董事承担过错责任
C、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以下关于股东诉讼权表述错误的有:(AC)
A、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拒绝股东提供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拒绝变更股东名册的,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D、在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益遭到侵害时,母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D)
A、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但不可以担任监事
B、为丰富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可以从董事会外吸纳职工代表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C、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原监事应当履行监事职务直至选出新监事
D、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由股东会直接行使监督权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2)小王、小张、小明共同设立了蓝花有限公司,其中小王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公司40%股权,小张和小明各持有30%,现小王欲将持有的蓝花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小方,请问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CD)
A、小王应当事先将拟转让的对象、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等通知小张和小明
B、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小张和小明收到转让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即视为同意转让
C、自转让合同生效起,小方可以行使其作为蓝花公司股东的权利
D、小方成为蓝花公司股东的同时,继任蓝花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六条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3)以下关于董事会依授权发行新股,表述正确的有:(BD)
A、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五年内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B、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有关章程记载事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C、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能有股东会决议,不能授权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4)关于注册资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D)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B、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C、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D、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但尚未实际发行的股份,不计入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5)关于公司清算,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D)
A、当解散事由出现,应当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公司清算义务人可以是董事,也可以是股东
C、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D、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判断题
(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对)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错)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二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对)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6)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对)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对)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8)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错)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9)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对)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0)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错)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1)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不可以连选连任。(错)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错)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4)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对)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5)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1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对)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二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错)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19)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可以向他人募集股份。(错)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0)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错)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简答题
(1)《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哪些?10分
参考答案: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分别是如何规定的?10分
参考答案:新《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负有什么责任?10分
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流程有何规定?10分
参考答案: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资的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决定)。
3、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自作出减资决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向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以下哪些事项?10分
参考答案: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6)《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10分
参考答案: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7)请简述新《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的变化。
参考答案: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允许公司通过章程规定,自行选择是设立监事会还是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对于现有股东权益有什么样的保护和限制?请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解读。
参考答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为避免现有股东权益因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而遭减损,公司法赋予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权。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优先认缴权仅限于同等条件下。同时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明确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原股东不享有有限认购权。但同时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允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例外性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9)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作出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参考答案:1、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明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2、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4、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10)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参考答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11)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哪些情况下将触发分类表决机制?
参考答案: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除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12)请简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的情形。
参考答案: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5.论述题
(1)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是否有过渡期?
参考答案:对于存量公司,新《公司法》要求其认缴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2)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未按期实缴注册资本将承担哪些责任?
参考答案:责任一:赔偿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公司行为的后果与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4)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及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 完善了关联交易的限制。
(1) 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均属于该范畴。
(2) 新增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决议通过。关联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除非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5)新《公司法》关于简易注销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明确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明确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明确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新《公司法》关于强制注销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2)明确强制注销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强制注销制度,有助于进一步畅通“僵尸企业”的退出路径,优化市场环境。
(7)新《公司法》强化了信息公示制度,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1)新增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新增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自主公示事项。
(3)新增公司解散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解散事由。
(4)规定了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责任。
新法对信息公示制度作出了全方位闭环式制度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除此之外,还强调了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重要性,肯定了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的决议的法律效力。
(8)请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计委员会设置的异同。
参考答案:1、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2、在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和任职条件,《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限制性规定。
3、关于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9)新《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人选范围及辞任等方面有哪些变化?
参考答案:1、原《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没有特别规定,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
2、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较原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
3、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就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10)南方公司持有北方公司92%的股份,现南方公司准备并购北方公司。为了加快合并进程,作为北方公司的法律顾问,你有什么建议和提示,是否有简易程序可以适用?合并后有北方公司还需要办理什么登记手续吗?
参考答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南方公司已持有北方公司90%以上股份,北方公司作为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合并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合并后,北方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11)红花公司被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一直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你是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会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1、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2、申请清算。公司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1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参考答案:1、公司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
(依据《公司法》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3)小王是蓝花有限公司的小股东,现公司因经营需现准备召开股东会讨论延长经营期限的事宜。问:(1)有人提出小王仅持有公司1%的股权,其表决权不影响决议通过可以不通知小王参会,该观点是否准确?(2)如果在没有通知小王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了上述决议,小王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3)如果公司仅提前了2日通知参加股东会,小王准时参会并参与了表决,对于决议的效力是否有影响?
参考答案:(1)该观点不正确。该决议违反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小王可以自知道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小王对延长经营期限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小王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虽然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前发出,但小王参加了股东会并行使了表决权,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比例。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未按期限通知可视为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单选题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D)。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个体工商户 D、外国公司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市场主体登记不包括(D)。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注销登记 D、撤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不包括(D)。
A、名称 B、主体类型
C、法定代表人姓名 D、监事姓名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4)市场主体能登记(D)主要经营场所。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5)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是:A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10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10年;
C、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0年;
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10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6)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包括:
A、申请书;
B、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C、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D、合伙企业章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7)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D)
A、实质审查 B、实质考察
C、型式审查 D、形式审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8)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B)内予以登记
A、3日 B、3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9)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D)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A、市场主体经营地 B、分支机构经营地
C、市场主体所在地 D、分支机构所在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0)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C)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15日 B、15个工作日
C、30日 D、30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C)内申请变更登记。
A、15日 B、15个工作日
C、30日 D、30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2)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B)申请变更登记。
A、迁出地登记机关 B、迁入地登记机关
C、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 D、上级登记机关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1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C)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A、30日 B、30个工作日
C、90日 D、90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4)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B)。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A、登记 B、备案
C、许可 D、申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15)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A、1年 B、3年
C、5年 D、10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6)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D)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A、5日 B、7日
C、15日 D、10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17)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B)办理注销登记。
A、普通程序 B、简易程序
C、一般程序 D、特别程序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8)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C)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9)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A)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0)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D)。
A、撤销登记 B、吊销登记
C、设立登记 D、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1)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C)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A、主页 B、网站
C、首页 D、域名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22)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B)营业执照。
A、销毁 B、缴回
C、公告作废 D、注销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23)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C)监管。
A、分级分别 B、分别分类
C、分级分类 D、分类分情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24)登记机关行使(B)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A、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C、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D、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B)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A、注销 B、撤销
C、吊销 D、撤回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26)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C)。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27)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C)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27)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A)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B)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9)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A)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A、5%以上15%以下
B、10%以上1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以上15%以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0)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A)以下的罚款。
A、5%以上15%以下
B、10%以上1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以上15%以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1)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A)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2)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D)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下哪些主体(AC)
A、上海兰花有限责任公司普陀分公司
B、上海图书馆
C、上海蓝花农业专业合作社
D、上海市法学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市场主体登记包括(ABD)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歇业登记
D、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承担哪些职责(ABC)
A、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
B、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C、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D、制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4)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AC)
A、名称
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经营范围
D、负责人姓名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在下列情形之中,可以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ABCD)
A、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已逾5年
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5年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股东可以用()出资?(BC)
A、劳务 B、货币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特许经营权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7)有限责任公司更换()需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ABD)
A、董事 B、监事 C、法定代表人 D、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8)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需要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ABCD)
A、解散 B、被宣告破产 C、被撤销 D、有效期届满之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9)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
A、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
B、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C、清算组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D、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0)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可以行使哪些职权?(AD)
A、查封、扣押、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B、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C、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D、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1)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AC)
A、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B、随机选取检查地点
C、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D、随机确定检查事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1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哪些法律法规失效? (AB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13)在申请开设有限公司时,以下哪些材料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CD)
A、公司名称 B、公司住所 C、公司章程 D、经营期限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3.判断题
(1)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处罚。(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3)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4)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5)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6)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7)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8)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9)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10)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或美元表示。(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11)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可以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12)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13)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一般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14)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15)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16)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18)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4.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0分
参考答案:申请设立有限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的相关文件;(四)公司章程;(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2、请简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以及可以不予撤销的许可或者登记的情形?10分
参考答案:
一、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1)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请简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收到的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申请有哪些处理方式?10分
参考答案: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2、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3、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请简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称的市场主体种类?10分
参考答案: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4、个体工商户;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5、请简述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登记的事项为?10分
参考答案:1、名称;2、主体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6、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请简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哪些职权?10分
参考答案:1、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3、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4、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5、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5.论述题
1、近些年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请简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手段?
参考答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到四十二条规定了撤销登记制度。针对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罚则,即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近期,上海市某区局作为被告参加了一个庭审,原告认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才能生效。如果你是该区局的律师,请谈谈你的观点?
参考答案:原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是一种行政记载,并非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任免决定。
按照《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规定。对公司而言,法定代表人实际是因该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股东会决议合力而产生。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规定,对公司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对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登记。因此,并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公司才生产了法定代表人。
3、上海汉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红圈所”,注册有汉坤法律的商标。近期,该所发现,在上海市奉贤区有人注册了一家上海汉坤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并自称为汉坤法律公司的律师对外承揽业务。上海汉坤律师事务所现举报至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汉坤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其使用的商号已经经过奉贤局的核准注册,故应当受法律保护。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该说法不正确。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因《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原则下,登记机关难以发现登记事项是否虚假,市场主体的名称是否还侵害他人的权益。
因此制度上设计了纠错程序,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等措施保障他人权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本案为例,申请人在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该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处理。因此,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
4、请简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简易注销程序?
参考答案:简易注销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采取简易注销程序时,市场主体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不需要先清算再注销,可以极大地降低退出市场的成本。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建立了简易注销制度。简易注销适用的前提条件是:1、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2、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3、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4、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天。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不存在公示期,仅规定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10天异议期。
排除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则包括:1、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2、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市场主体应当登记和备案事项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等。
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事项。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请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歇业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办理歇业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用较低的成本维持自身主体资格存续,可以随时申请恢复营业状态。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该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参考答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单选题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A)、便捷高效的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平公开
C、公正透明 D、公平透明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B)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A、30% B、50%
C、70% D、80%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3)公司的登记事项不包括(D)
A、名称 B、类型
C、经营范围 D、出资额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不包括(D)
A、名称 B、类型
C、经营范围 D、负责人姓名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5)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不包括(D)
A、名称 B、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
C、承担责任方式 D、法定代表人姓名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不包括(D)
A、名称 B、类型
C、经营范围 D、注册资本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7)公司的备案事项不包括(D)
A、章程 B、经营期限
C、董事 D、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8)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备案事项不包括(D)
A、章程 B、经营期限
C、联络员 D、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9)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备案的事项是(C)
A、章程 B、经营期限
C、联络员 D、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10)合伙企业依法备案的事项不包括(A)
A、章程 B、合伙协议
C、合伙期限 D、合伙人认缴出资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11)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备案的事项包括(A)
A、章程 B、合伙协议
C、经营期限 D、经营范围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12)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除了(A)以外的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A、住所 B、主要经营场所
C、经营场所 D、关联场所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请人应当将其他合伙人均登记为(A)。
A、执行事务合伙人 B、合伙人
C、发起合伙人 D、非执行事务合伙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请人应当将其他合伙人均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14)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B),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A、经营范围合规目录 B、经营范围规范目录
C、经营范围核定目录 D、经营范围合法目录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15)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D)表示。
A、人民币 B、美元
C、总局确定的货币 D、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16)申请人可以通过(D)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A、全国统一行政许可系统
B、全国统一登记注册系统
C、全国统一线上办事系统
D、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B)提出申请。
A、市场主体行政许可系统
B、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
C、全国统一线上办事系统
D、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18)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B),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A、登记核准书
B、登记通知书
C、登记确认书
D、登记审批书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19)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B)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A、3日 B、3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A)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A、登记机关负责人 B、登记窗口负责人
C、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D、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1)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D)。
A、登记撤销通知书 B、登记驳回通知书
C、登记无效通知书 D、不予登记通知书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22)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C),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23)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A)内申请办理登记。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24)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A)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2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C)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A、30日 B、30工作日
C、90日 D、90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6)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A)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7)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B)。
A、注销 B、作废
C、撤销 D、吊销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28)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B)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A、中国外交部 B、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C、该国驻中国使(领)管 D、外国外交机构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29)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B)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A、中国外交部 B、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C、该国驻中国使(领)管 D、外国外交机构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30)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A)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1)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A)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32)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A)内按规定办理。
A、30日 B、30工作日
C、45日 D、45工作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2.多选题
(1)以下哪些事项属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许可登记的事项?(BCD)
A.公司章程
B.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C.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
D.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住所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2)以下哪些事项属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ABD)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
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C.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额
D.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3)申请人依法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包括下列哪些?
(ABCD)
A.有限责任公司
B.全民所有制企业
C.农民专业合作社
D.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4)以下哪些人员,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ABCD)
A.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某
B.公司董事乙某
C.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丙某
D.委托代理人丁某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D)
A.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B.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
C.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D.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6)小张作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登记人员,在窗口办理业务时,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B)
A.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小张确认后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
B.不予当场登记的,小张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小张应当将申请材料留下,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补证之日,视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
D.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小张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7)小李在接受委托,代为办理A公司相关登记申请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BD)
A.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发现在国外出差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小李可以先申请变更股权,等法定代表人一年后回国时,再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B.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发现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小李可以先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等公司办公大楼一年后竣工完成时,再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C.小李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司合并公告。
D.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小李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8)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ABC)
A.市场主体名称
B.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
C.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市场主体经营期限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9)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BCD)
A.申请书;
B.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C.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D.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10)不同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下哪些提交材料要求符合规定(ABCD)
A.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B.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
C.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D.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11)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
A.小张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得变更经营者
B.小李认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不能直接变更,只能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C.小王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
D.小赵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者。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依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2)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某公司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ABCD)
A.在经营异常名录中;
B.股权被冻结;
C.刚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D.曾被撤销过股权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判断题
(1)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4)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3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5)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6)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7)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8)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9)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1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10)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11)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虚假的登记事项。(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1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3)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14)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错)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5)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16)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对)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4.简答题
(1)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类型、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有哪些?
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有:章程、经营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3)市场主体类型有哪些?
参考答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有哪些?
参考答案: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5)除特殊原因外,内资A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公司哪些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参考答案: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6)上海市某区A公司因经营不善,人去楼空,被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某,同时担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李某个人严重违法经营,导致B公司1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监事张某,其个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负债500万元到期未归还,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在,A公司想要参加招投标活动,遂委托监事张某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针对该公司情况,窗口干部小孙是否应当为其办理?应当指导其如何办理才能符合规定?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1.不能单独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指导其同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登记。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指导其同时申请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登记。
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指导该公司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5.论述题
(1)张某为销售一批劣质服装,准备了2张虚假身份证,打算花一万元委托B中介代理公司新办一张公司营业执照。B公司明知该身份证为虚假证件,仍委派B公司员工帮张某办好了一张名称为A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张某因销售劣质服装被王某实名举报,如果你作为处理举报的执法干部,接到王某举报后应当如何处理?如举报查实,该案中,有哪些主体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对于张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B公司,明知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张某,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A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因经营不善,欠缴税款一万元,想要直接变更给张某,你认为是否可以?应如何办理?
参考答案: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先注销再新办。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张某想要申请设立一家日用百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准备提交哪些材料?
参考答案: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张某打电话向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身份证被冒用设立登记了A公司,现该公司已迁移至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该撤销登记申请应由哪个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张某的义务是什么?登记机关按照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应由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
2.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3.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5)小张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工作,某日有群众想申请查询某公司登记档案,咨询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如果你是小张,在不清楚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应如何回答?
参考答案: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6)为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了简易注销制度,方便市场主体快速退出市场。请你论述一下,哪些情况下,市场主体无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参考答案: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市场主体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未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发生或者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市场主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20日公示期内有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提出异议;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7)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出台了大量便民利民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减轻负担。请你论述一下,市场主体办理的哪些业务,无需登报进行公告,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进行公告?
参考答案:1.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3.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4.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单选题
(1)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A)
A、日用化学产品 B、日用工业产品
C、化学工业产品 D、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B)。
A、注册管理 B、备案管理
C、登记管理 D、分类管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3)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A)。
A、注册管理 B、备案管理
C、登记管理 D、分类管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4)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B)注册后方可使用。
A、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D、国务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经(D)批准后实施。
A、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C、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D、国务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B)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A、3日 B、3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7)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D)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A、5日 B、5个工作日
C、20日 D、20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B)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A、5日 B、5个工作日
C、20日 D、20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9)(A)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A、3年期满 B、5年期满
C、10年期满 D、15年期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10)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B)制定、公布。
A、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D、国务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11)(B)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A、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D、国务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12)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销售人所在地
B、备案人所在地
C、生产者所在地
D、专利权人所在地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B)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进口后
B、进口前
C、销售后
D、销售前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D)
A、特殊化妆品专卖证
B、特殊化妆品许可证
C、特殊化妆品登记证
D、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1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D)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A、3日 B、3个工作日
C、5日 D、5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16)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D)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A、1年以上 B、2年以上
C、3年以上 D、5年以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17)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D)。
A、1年以 B、2年
C、3年 D、5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18)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D)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A、15日 B、15个工作日
C、30日 D、30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9)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决定。
A、15日 B、15个工作日
C、30日 D、30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0)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1)化妆品标签不应当标注下列内容(D)
A、全成分 B、安全警示
C、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D、药理效果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D)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2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D)报告。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权采取下列措施(D)
A、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B、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C、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D、冻结与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银行账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5)(D)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26)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C)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A、认证
B、认可
C、认定
D、检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7)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D)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A、5日
B、5个工作日
C、7日
D、7个工作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28)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D)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9)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B)罚款
A、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0)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C)罚款
A、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多选题
(1)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ABC)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A、清洁 B、保护 C、美化 D、修复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以下属于普通化妆品的有(ABCD)
A、清洁类化妆品 B、控油类化妆品
C、去屑类化妆品 D、抗皱类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3)以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是(ABC)
A、染发类化妆品 B、烫发类化妆品
C、防晒类化妆品 D、祛痘类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4)(AB)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A、化妆品注册人 B、备案人
C、受托生产企业 D化妆品经营者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5)具有(ABCD)、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A、防腐 B、防晒 C、着色 D染发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ABCD)
A、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B、新原料研制报告
C、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D、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7)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提交资料的(AD)负责。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安全性 D、科学性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ABCD)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A、功效宣称 B、作用部位 C、产品剂型 D、使用人群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9)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ACD)
A、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B、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品方的名称、地址
C、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D、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10)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ABD)
A、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B、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C、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D、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11)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BD)
A、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C、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但是不能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D、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2)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ABCD)
A、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B、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C、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D、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13)(ABC)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A、化妆品注册人 B、备案人
C、受托生产企业 D、化妆品经营者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3.判断题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条例规定的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要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2)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减轻行政处罚。(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3)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4)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5)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6)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注册。(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7)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8)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9)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10)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企业应当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错)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4.简答题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所称技术规范的定义?
参考答案: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届满后出现哪些情形,应依法不予延续注册?
参考答案: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应当依法不予延续注册:一是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二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哪些违法行为,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化妆品经营者出现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时,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4)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实施权利救济?
参考答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5)什么是化妆品不良反应?
参考答案: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
(6)当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出现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在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时,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即可?
参考答案: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二是不影响质量安全;三是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7)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哪些义务?
参考答案: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哪些义务?
参考答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5.论述题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那么在委托生产化妆品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各自法律责任是什么?
参考答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有哪些要求?
参考答案: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如何理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收缴行为?在实施收缴时如何保护化妆品经营者的权益?
参考答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免责条款是特定情况下对无过错经营者的保护,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无过错不处罚的原则,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收缴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目的在于控制和消除化妆品市场中的风险因素,保护消费者安全,而不是对经营者进行惩戒,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未规定收缴具体程序下,应按照一般行政法原则制定收缴法定程序,包括告知、给予陈述申辩权利等。同时还应就被收缴的化妆品建立后续处理程序,如通过销毁等方式,确保不会再次流入市场。
(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如何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予以了规定,那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各自履行哪些义务?
参考答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第三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