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了饭店,油烟扰民到底由谁来监管?
为了加强对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信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邮编:200003)
来信请注明“《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daijsaes@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
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草 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服务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水、噪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房屋管理、水务、绿化市容、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所辖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经营场所污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现有无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建产生油烟餐饮服务项目的要求。
第六条 (清洁能源使用)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鼓励餐饮经营场所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
第七条 (排放口和烟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烟排放口高度、距离环境敏感目标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
(二)油烟排放口朝向避开环境敏感目标;
(三)油烟排放口的采样点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加强烟道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
第八条 (油烟排放)
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餐饮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油烟净化设施设置要求)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餐饮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应当符合本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两个及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净化设施。油烟集中净化设施的建设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 (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
油烟净化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当确保设施及其管道完整、密闭,不得产生排放口处有目视可见的黑烟或者浓烟以及设施沾污严重、油脂溢出等情形。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应当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餐饮服务项目为烧烤类或者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对维护保养进行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在线监控设施要求)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联网,实现监控数据实时传输。
第十二条 (协同治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项目的禁设场所具体范围并予以动态更新,便利社会公众查询;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依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核验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提示风险。
第十三条 (宣传指引)
在新建餐饮服务项目时,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宣传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咨询服务,对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污染防治具体措施予以指引。
第十四条 (社会共治)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组织、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业主应当在商业用房销售、租赁活动中,告知所销售、租赁的商业用房能否开办餐饮服务项目以及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并可以在销售、租赁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餐饮服务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餐饮服务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指引性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选址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设施设备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排放口、烟道要求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放口不符合要求或者封堵烟道、改变烟道用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油烟排放方式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油烟不经过烟道无规则排放,或者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行政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敏感目标,是指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制定背景
一、背景情况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一直是本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上海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本市的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解决餐饮油烟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管理需求,特别是其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均已经历了全面大修,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改革精神,进行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更新文件名称。2014年本市出台的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2016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3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均采用的是“餐饮”的表述,故将文件名称从《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调整为《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将原《管理办法》内容中的“饮食”表述全部调整为“餐饮”。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针对有关部门在餐饮油烟监管中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规定。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本市市场监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房屋管理、水务、绿化市容、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同时,《管理办法(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所辖区域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三)规定责任主体和选址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需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要求。两个及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净化设施。同时,为做好源头治理,把好餐饮项目准入关,《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以下两方面提出了明确选址要求:一是不能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区域,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项目的禁设场所具体范围并予以动态更新,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二是市场监管部门依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核验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提示风险。
(四)强调设施运行规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了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要求、运行要求、清洗要求、达标要求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要求等内容,主要为:一是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二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其中对于“烧烤类或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的餐饮服务项目”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四是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五是餐饮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并与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联网,实现监控数据实时传输。
(五)确立协同推进机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在新建餐饮服务项目时,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宣传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咨询服务,对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污染防治具体措施予以指引。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餐饮油烟治理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过程。通过新增借助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力量、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业主加入,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等多元方式开展餐饮油烟监管的内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可以形成合力,有效解决餐饮油烟污染问题,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