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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9-18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250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0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2.3 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 专业技术机构设置及职责

2.5 设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事件评估

4.3 响应分级

4.4 响应程序

4.5 响应措施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人员及技术保障

6.5物资经费保障

6.6社会动员

6.7应急演练

6.8宣传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解释部门

7.3名词术语

7.4实施时间
 

附件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附件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附件3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4陕西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体系框架(略)

附件5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危害和影响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意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手段遏止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省应急指挥机构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协调指导我省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省食安委日常工作。

预判为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由省食安办组织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或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要求,成立省级应急工作组,省级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省食安办主任,或省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预判可能达到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总指挥:省政府领导同志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食安办主任

成员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安海关、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等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 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

(2)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督促协调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

(5)向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保障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

(7)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

2.3 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社会稳定、舆情引导、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若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其牵头和组成部门由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相关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加,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省纪委监委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省公安厅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加,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西安海关、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7)舆情引导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参加,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8)专家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

2.4 专业技术机构设置及职责

省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2.5 设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设区市、县政府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市区内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设区市政府的领导下,由事件涉及县级政府协同应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信息监测

省食安办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要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分级处置机制。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的与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我省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来源报告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视情组织专家会审并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食安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省造成影响的,要及时向省食安办等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县级以上食安办要将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

(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7)各级食安办及食安委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

3.2.2 食安委成员单位信息报告要求

(1)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本级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2)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及时通报本级食安办,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安办。

3.2.3 各级食安办报告要求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食安办要尽快掌握、核实情况,简化初报审批环节,降低审批层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1)初报: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小时内书面上报;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2小时内书面上报。

(2)续报:初报后,县级以上食安办要加强相关情况的跟踪核实,组织分析研判,根据事件发展、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有关信息。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每天至少上报一次信息,其他突发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事件调查处置情况报告。

(4)核报:接到省食安办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食安办要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上报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2.4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以上食安办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内容。续报应当包括事件进展、调查详情、后续应对措施等内容。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类似事件预防措施等内容。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应含报告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2.5 接报信息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各级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各级食安办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各级食安办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3 预警信息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省食安办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2。

3.3.2 预警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接报信息和事件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本级食安办,由本级食安办统一汇总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食安办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根据风险危害及蔓延情况,可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风险警示信息。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委托的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市、县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发布。

3.3.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医疗、疾控、检验检疫等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澄清谣言传言。

3.3.4 预警解除

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各级食安办报请本级政府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4.2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食安办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初步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并确定应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准确进行事件评估:

(1)各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本级食安办提供信息和资料。

(2)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食安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本级食安办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上级食安办。

4.3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事件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省政府积极配合主动开展工作;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设区市、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其他食品安全事件参照级别事件进行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4.4 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县级以上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根据各级食安办事件评估结果,参照事件分级标准,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各级食安办报请本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4.1 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

初判为较大及以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设区市、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省食安办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设区市政府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应急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处置工作。

4.4.2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初判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响应,按照规定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指挥部组织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指导、部署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要求设区市、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事发地工作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

(6)食品安全事件有蔓延趋势的,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7)事发地设区市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

4.5 响应措施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指挥部相关工作机构开展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4.5.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

4.5.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4.5.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及时组织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5.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抽样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4.5.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

事件情况调查包括: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2)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健康损害情况。

(3)涉事食品及其原料购进、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4)事件发生单位情况: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情况;事件发生后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及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事故,故意破坏事发现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情况;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情况;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情况;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

(5)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等情况。

(6)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与有关部门相互通报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检验的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管情况;涉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4.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舆情引导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阻断肇事食物摄入72小时内无同类病例发生),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成立民事赔偿组,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等。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 责任追究

对有关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安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本预案涉及到的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件隐患。

6.2 信息保障

省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3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响应,医疗救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6.4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5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需要。

6.6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各级政府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6.8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安办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食安办负责管理。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7.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源于食品或涉及食品安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引起或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3. 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陕西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体系框架(略)
     5. 陕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anxi.gov.cn/

附件1

附件2

说明:通过综合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两个指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评价和分级。

严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或造成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影响;“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或造成地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影响;“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或造成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影响;“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或造成多个省份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良影响。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

附件3

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省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

3. 省委政法委:负责综合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手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措施;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4. 省委网信办: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省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5.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7. 省科技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8.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9. 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0. 省公安厅: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1.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12. 省司法厅:负责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食品安全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3.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4.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

1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根据需要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16.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7.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8. 省商务厅:负责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食品商业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9.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旅游场所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0.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和监测队伍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21.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组织处置事故灾难引发的次生食品安全事件。

22.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责令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对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总结评估报告;承担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联动等省食安办职责。

23. 省林业局:负责可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配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4. 省广电局: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5.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6.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

27. 西安海关: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8.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民航运输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9. 中铁西安局集团:负责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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