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作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2023-06-26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作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质检法函[2010]3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的请示》(鲁质监稽发[2009]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获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全部经营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故意违法的;
(二)生产、销售、进口产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监督销毁的。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