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晚会曝光至少5家在沪企业,上海监管部门连夜调查,最新进展在此
摘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查处。
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偷脸”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至少涉及注册在上海的5家企业。对于这些企业,上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连夜开展调查。
3月16日,截至记者发稿时,调查仍在进行中。监管部门表示,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厉查处。
同时,针对涉及外省市相关涉案主体的案件,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省市执法部门予以彻查。
科勒卫浴承认购买“偷脸”服务
因在经营场所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未经消费者同意,抓取其包括性别、年龄在内的个人信息,上海的科勒卫浴和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3·15晚会点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工业园区江场三路158号。
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7日,注册资本7946万元,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6幢。
问题曝光后,静安区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立即派人员前往辖区内的相关企业注册地开展调查。
3月15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经市北高新园区市场监管所初步调查,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代表承认,其在上海的科勒卫浴门店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用来捕捉、记录人脸信息,进而分析出哪些顾客去哪家店、去了几次等信息,以便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但相关信息严控在内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使用。
静安区市场监管部门上门调查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科勒方面是相关服务的购买方,同样注册在上海的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为相关服务的供应商。据报道,该公司至少为上百家4S店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捕捉顾客人脸信息时,未告知顾客、未经过顾客同意。
对于悠络客公司的调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表示仍在进行中,暂未公布进一步的细节。
“偷脸”情节严重可吊销执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该标准还明确,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前,应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愿表示。
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国家推荐性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相关内容
显然,科勒卫浴门店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标准。但该标准非强制性标准,更不是法律法规,所以经营者无强制执行的义务。
那么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否规制上述行为呢?
有市场监管人士认为,目前阶段,是否对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处罚,还要结合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判断。
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内,监管部门可以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为由,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也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具体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法律人士建议,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集体公益诉讼等途径,向侵犯他们个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讨个公道。
“套户”“加空格”逃避不了监管
3·15晚会曝光了UC浏览器、360浏览器上的广告乱象,涉及上海3家经营者:360上海广告总代理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60广告代理公司奇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UC广告代理公司亦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3家公司均注册在上海市嘉定区。其中,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陀区设有经营场所。
3月15日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陀区的经营场所,对企业资料、办公电脑等开展检查。
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曝光内容作出说明,并要求该代理公司提供主要客户的名单、合同及广告内容。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上门调查360上海广告代理商
同时,嘉定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对辖区内3家企业的注册地开展调查。
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对应的南翔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刘敏表示,3·15晚会曝光的UC平台、360平台发布的减肥、降血糖等广告内容涉嫌违法,涉案当事人通过“套户”或其他加空格等变通方法逃避监管来代理广告的行为也涉嫌违法,将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开展调查,查实后依据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违者,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