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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管局公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2-03-15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1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网购、食品、餐饮、房产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包含强迫消费、虚假促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刷单炒信、小病大修等一批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通过集中公布这些典型案例,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有效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也能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共促消费公平,进一步助力打造本市安全放心的品质消费环境。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排名不分先后)

  1、上海赋索商贸有限公司“小病大修”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当事人在开展手表维修业务时为了吸引客流,毗邻上海钟表商店选址经营,店内悬挂若干名表品牌商标,并通过在店门口及店内显著位置展示“上海名表维修服务中心”的名称和标记、为消费者开具含有“上海名表维修服务中心”字样的手表维修单、在消费者咨询业务时自称为某名表品牌特约维修等手段开展宣传,引起了消费者误解。当事人实际未取得任何手表品牌授权开展维修服务,也无证明自身为“上海名表维修服务中心”的依据。

  此外,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 当事人为11块手表提供维修服务时,告知消费者需更换相关配件,消费者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当事人对上述手表的相关配件实际未予更换。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4925.77元。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1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上海玺犇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刷单炒信”案

  案情简介

  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上海玺犇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为其客户在其网络平台的店铺撰写虚假评论、组织虚假交易。经调查当事人为提升客户在平台商铺星级评分,通过组织虚假团购交易、组织撰写虚假用户评价等方式帮助其3家客户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商铺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团购共计45次,撰写虚假用户评价共计54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3家客户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分别处以40万、30万、30万元的罚款。

  3、榄王芝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自英国采购了一批“贝拉祖无核尼斯橄榄”和“夏乌尔斯软质干酪”,保质期分别至2020年8月30日和2020年12月26日。此后,当事人修改上述批次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并修改保质期至2020年10月24日和2021年2月5日后对外销售。其中,该批“贝拉祖无核尼斯橄榄”在售出时已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余元。

  4、上海艳域摄影有限公司强迫消费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在店门口以及店内张贴“19.9限时抢购1688”的活动宣传海报,目的是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进店咨询摄影服务。当事人在洽谈摄影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对比等方式不断强行要求消费者升级摄影套餐产品,而非拍摄店门口所宣传的19.9元的摄影产品。

  同时,当事人采取预约制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但是在与消费者预约确定拍摄时间时,不会告知消费者需要携带化妆品以及化妆要求。当消费者自带化妆品前来拍摄或者拒绝购买使用店内的化妆品时,当事人通过软磨硬泡、制造障碍、故意刁难等手段强行推销化妆液、乳贴、胸贴等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5、上海美仪餐饮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1年5月购入一台电子秤,用于客人点餐海鲜的称重计价。经查,当事人将电子秤进行作弊设置,该电子秤在开机并依次按“3”和“去皮”键后,即可进入作弊模式,再按“单价1”至“单价6”等功能键时,可以实现按比例虚增显示重量值,以此多收消费者价款。经检定机构检定,该台电子秤为不合格且具有改变计量性能功能的产品。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该台电子秤为客人点餐称重162次,金额19586元。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和罚没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6、上海沪枭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双十二期间,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推出“12月10日和12月12日零点整拍下并付款前3名送空调”的促销活动,但并未公示该活动具体兑奖条件为:“在12月10日00时00分00秒整和12月12日00时00分00秒整拍下商品并完成支付。”活动结束后,当事人认定该条件下没有消费者符合兑奖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实际并未采购相关活动奖品,佐证了当事人明知兑奖条件苛刻,消费者难以达到兑奖条件的事实。

  当事人故意模糊兑奖条件,引诱、误导消费者在其店铺内完成下单和支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行政处罚。

  7、上海如庭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以“麦盛莉品味”为店招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虽获得了“麦盛莉品味”的品牌授权,但未在经营场所标明其真实名称“上海如庭宾馆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8、上海瑞宇健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案

  案情简介

  2020年,消费者黄某在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台电动按摩椅。黄某收到货物试用后,在7日内要求退货。当事人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

  当事人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9、上海九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扫码点餐”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办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用“扫码点餐”小程序在点餐、支付时收集消费者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收集手机号并非完成扫码点餐和支付的必要环节,且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手机号码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此外,当事人对所收集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上海悦筑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悦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国贸佘山原墅”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头”,违规收集消费者人脸个人信息,用于甄别客户是自行前往售楼处还是由分销商带往,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佣金。2021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墙上仅有“温馨提示 您已进入监控区”的标语。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人脸个人信息未告知消费者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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