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 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2023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神医”和“神药”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依法查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有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环境。现公布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广东百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设 APP“百易宝”,在首页发布有“手机号码测算”“万灵预测:可测万事万物”、“姓名测算:一生运势先知”、“八字精批:一生运势先知”、“车牌号测算:行车安全必看”等广告;对商品“九星除煞钱”,发布“可以化解是非”广告;对商品“梅花钱挂件”,发布“可以去假好人”等广告。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含有迷信的用语,宣扬风水、命相等思想,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有违社会公德,并以此销售了商品和服务,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二、谢志超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广州也有室内赶海乐园了,一大一小只要19.9,就在天河奥体优托邦,抓鱼抓螃蟹一票畅玩 室内有空调也不怕晒 想去的朋友赶紧囤几张”等分享类推广短视频,且附加团购链接。该视频未标明“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
三、广东中农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小程序上架的“优丐”产品页面内发布“吸收率更是高达50%-60%”、“优丐VS普通钙片的对比图”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在销售其15个普通食品的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商城、微信影音号对外发布含有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四、广州袁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在申请袁浩牌骨疏康胶囊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时,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文7宗,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0000元的罚款。
五、广州仁仁美容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网络商城“kadas卡丹斯旗舰店”上架销售“负压操盘手”产品,标题名为“卡丹斯电动刮痧仪器家用经络刷按摩神器瘦小腿经络疏通排毒拔罐具”;在天猫网络商城“煜之美旗舰店”上架销售“中药熏蒸仓”产品,标题名为“蒸汽熏蒸舱汗蒸家用太空舱满月发汗湿蒸仓加药包机汗蒸房美容院”,并在上述商品详情页面对产品的外观、功能、结构、原理、使用方法等进行展示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经核实,“负压操盘手”和“中药熏蒸仓”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宣传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广州颜露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普通用途化妆品“御萃滋润至尊套(养骨10次套)”,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公众号“颜露露”内的“颜露露商城”发布“你是否还有这些烦恼 颈椎疼痛、椎间盘痛、颈椎压迫、颈部肌痉挛、颈肩酸痛、怎么能行?御萃滋润至尊养骨套为您保驾护航 ”、“缓解关节疼痛 安全健康不刺激”、“直达痛点 渗透直达筋膜层集诊断、调理为一体”、“消肿止痛,祛风除湿,舒筋活络,活血化瘀,开穴透骨,养髓固元”、“久坐伏案颈椎酸痛 我有御萃滋润至尊套”、“本产品适用于风湿关节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关节疼痛的辅助治疗”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七、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平台销售普通食品“妈眯缘 压片糖果(30包/盒)”,在销售页面宣传有“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囊卵巢综合症(PCOS)、子宫内膜异位症(临床IV期都有效)、慢性输卵管炎、卵巢功能衰退、高龄、免疫调节机能紊乱等,造成的卵子质量差,以及其它一些不明性原因引起的不孕不育症。特别是对于经过一次及一次以上IVF治疗后仍不见效的女性不孕不育患者具有明显且确切的效果。”等内容,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八、广州鸿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减肥传奇二斤贴”和“减肥传奇二斤炙”产品,委托他人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4月期间,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发布6次电视广告,含有“今日一个名为二斤贴的减肥神贴在胖人们中间流行起来,只要把它贴在脚底,晚上贴早上瘦,贴足底就能瘦全身”、“如果你试过各种减肥,却总是失败、越减越肥,如果你生完宝宝、身材走样无法恢复,如果你您年龄渐长,有着大肚子,马上拨打电话,减肥二斤炙开始啦... ...”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810元。
九、广州德威诺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德威诺运动旗舰店”销售商品“针灸刺击减脂腰带爆脂暴汗瘦身仪器紧致宝减肥热敷包震动加热腰带”,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的商品详情内容包括“四个电机击碎脂肪、随时随地把脂肪灸出来、塑性暴汗灸脂”等表述;通过天猫商城“凯芮美旗舰店”销售“减腹减小腹震动加热按摩腰带瘦腰燃脂减肥瘦肚子去大肚腩正品神器”,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光子灯:可以渗透皮肤底层加快脂肪燃烧,从而到达快速美腰的效果”等内容;通过天猫平台“德威诺运动旗舰店”销售商品“减小腹减肥带震动加热腰带美容院瘦身热敷震非瘦肚子神器收腹燃脂”,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热脂-震脂-排脂”等内容;通过天猫平台“德威诺运动旗舰店”销售商品“减肥带震动加热腰带美容院瘦身收腹燃脂减小腹瘦肚子神器热敷按摩”,对外发布的页面显示内容包括“6大强力电机震动击碎脂肪和刺激穴位、4D环绕热敷让脂肪加热之后出汗排出”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1559.26元。
十、广州君之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碧桂园御湖城”上,发布一篇名为“御湖城 从化情景式半山叠墅.高品质 买一得多!”的文章,含有“独立私家入户花园”广告宣传内容;一篇名为“碧桂园御湖城微楼书”的文章,含有“从我们项目开车出发,仅需10分钟车程即可到达”“从我们项目出发,10分钟车程可到从化温泉中心区,15分钟车程可到白水寨、南昆山、石门、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等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0元。
十一、广州星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星元气艺术中心”的简介中发布有“星元气传媒艺考教育拥有10年传媒艺考专业团队,是专注于播音主持(含粤语、英语等)、影视编导、影视表演、摄影摄像等传媒类高考相关专业的权威品牌机构”的广告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的公司成立仅4年,也无法提供属于相关权威品牌机构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000元。
十二、广州市文启企业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推广、销售图书,在天猫平台设立店铺,店名为“文启图书专营店”,通过在部分图书的标题、图片等宣传内容中使用“老师推荐”、“学校指定”、“必读”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