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3起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楠 ) 某制药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违法案。当事人通过广播媒体以邀请“妙手神医的百姓医者王老师”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熊胆粉”药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它的功效非常快,经过临床验证的,3秒钟入血,3天症状就减轻,尤其是酸麻胀痛的这些症状的患者呀,用当天就有明显的好转,症状就减轻了等“神药”效果。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2月4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消杀类产品广告违法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人员在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巡查时发现,某药店外墙“B邦肤王”广告内容含有:“中药软膏、杀真菌、止奇痒、防感染、适用范围:皮炎、湿疹、脚气、大肠杆菌”等内容。经查,该广告是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张贴,广告涉及的“B邦肤王”产品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5月20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某制药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违法案。当事人通过电视媒体发布药品广告,在节目内容含有“抑郁多病专用药,只需三盒药,就能让你气血通、经络通、代谢通、筋骨正,三通一正,粒粒治病见奇效,百病从头好到脚”等内容,宣传时利用患者现身说法来介绍霍氏三通参鹿健肺胶囊的疗效,广告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7月9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