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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行动2023”特殊食品典型案例

2023-12-19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案例一:某孕婴生活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特殊食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3日,本局对某孕婴生活馆开展监督检查,从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销售区查获百跃益贝比较大婴儿配方羊乳粉(6-12月龄,2段)超过保质期。经查,该孕婴生活馆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面向消费者销售的2罐百跃益贝比较大婴儿配方羊乳粉(6-12月龄,2段)(净含量:80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0711,保质期至:20220710)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2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3月14日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婴儿配方羊乳粉,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查获当事人采购特殊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从同一供货者处采购安儿宁能恩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无乳糖配方食品(生产日期:20220610,保质期至:20240609,保质期:24个月,原产国:荷兰)和早启能恩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生产日期:2022.03.24,保质期至:2024.03.24,保质期:24个月,原产国:德国)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因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受到本局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于2021年3月21日前改正。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药房连锁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某药房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的保健食品专柜内有待售的普通食品孕产妇DHA鱼油胶囊(标示:净含量22.2克),生产批号61424,原产国澳大利亚,生产日期2021年12月7日),在其两侧待售的分别是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食健备G201744000250)和汤臣倍健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孕妇乳母)(食健备G201844000997)两种保健食品。经核查,当事人在销售特殊食品(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软胶囊(食健备G201744000250)和汤臣倍健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孕妇乳母)(食健备G201844000997))时存在和普通食品(孕产妇DHA鱼油胶囊)紧邻摆放,没有间隔和提示,即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2月8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规范经营,不明示或者暗示消费者,不误导消费者。营造积极健康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应当积极学习并掌握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避免在购买过程中混淆。

  2.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规范经营行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3.食品经营者也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就是保护食品经营者的重要措施。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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