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4-03-08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1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牛串”进行检测,一份《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未检出猪源性成分,另一份《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成分、未检出猪源性成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办理,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于2022年11月立案。
2023年4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前往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的厂房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常营业。经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肉制品抽样送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中1份《检验报告》对应样品包装袋标注产品名称为泡椒牛肉,“配料:牛肉、泡椒、纯净水、食盐、味精”,该产品检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其中1份《检验报告》对应样品包装袋标注产品名称为纯羊肉(半成品),该产品检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其中1份《检验报告》 对应样品包装袋标注产品名称为肥牛串,“配料:牛肉、牛油、纯净水、食盐、味精”,该产品检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检验报告》对应样品包装袋标注产品名称为纯羊,“配料:羊肉、纯净水、食盐、味精”该产品检出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经当事人供述,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在生产、制造 “肥牛串”、“纯羊串”、“泡椒牛肉”等三款产品过程中掺杂鸭胸肉,以次充好充当羊肉、牛肉进行销售。据统计,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涉案产品主要销售涉及广西区内各市的批发冻品商户。
二、案件处理结果
经现场再次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注名称为牛肉串羊肉串的产品抽检,其标签配料表未标注其他动物源性成分,经检测,检测出其他动物源性成分,属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肉制品的货值金额大,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2号第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4月20日将本案案件线索相关材料依法再次整理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同时抄送检察机关。目前已经批捕2人,并诉至江南法院。
三、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一直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掺假掺杂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掺假掺杂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本案案金额巨大,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在发现违法线索时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衔接共同探讨案件内容,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