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戴窑镇某幼儿园食堂未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兴化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8日曝光了兴化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兴化市戴窑镇某幼儿园食堂未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的内容如下: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兴化市戴窑镇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兴化市戴窑镇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查,该幼儿园食堂已及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制度。
典型意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问题排查整改,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