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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十个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

2021-12-2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阅读量:

  2021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突出案件查办,重拳出击,着力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广州市白云区广裕兴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1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及淮山薏米软糕、淮山薏米饼两款产品共4个批次。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由于其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3月26日被处罚过,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不合格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109.06元、罚款100000元以及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广裕兴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厂长(质量经理)等人作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禁入决定。

  二、广州市从化温泉榕曦粮油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油案

  2020年9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油,遂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2021年1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林少锋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肉饼、肉卷案

  2021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林少锋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涉嫌擅自从事肉饼、肉卷生产加工活动,遂依法立案调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肉饼、肉条、肉馅,冷库内存放有制成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原料、成品及设备采取查封、查扣,并对制成品予以送检。

  当事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肉饼、肉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制品和生产经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995.40元、罚款21419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广州市正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1年2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佳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以鸡胸肉、肥猪肉、肠衣等原料,经猪血上色等工艺生产制作腊肠成品,但未在腊肠成品的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上标注含有鸡肉成分,而其生产的腊肠成品经检验机构检测,显示含有鸡肉成分。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式腊肠、没收违法所得7032.6元、罚款514875.2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州市和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5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湿粉统一查”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湿米粉”,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湿米粉”共53袋、265公斤。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佰领大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传销案

  2021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和传销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至案发期间在其“佰领优品”公众号上宣称普通食品和化妆品具有“恢复胰岛功能”“通络舒畅,缓解酸痛”等功效。同时,当事人经营的平台采用累计消费一定金额晋升会员级别的制度,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级推荐关系的层级模式,会员消费其对应的上下级关系产生层层奖励。

  当事人虚假宣传和传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2021年10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州市番禺区石楼志尚日用杂品店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1年5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在玩具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玩具,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玩具包括“14粒几何体C14杂木”“益智玩具棋游戏棋六合一No.095-1”等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7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州安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为推广其经营产品“绿色一派参茯清”压片糖果(普通食品),自行设计、制作广告《湿气重每天嚼几片,7天排出体内10年湿气,健康又漂亮!》,通过委托中间方在微信公众号“心学”上发布该广告,该广告中存在“湿气重每天嚼几片,7天排出体内10年湿气,健康又漂亮!”等虚假广告用语。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2021年8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广州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在官网上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在悦美美容微整形平台上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7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遂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粤抗1号”凉茶(瓶装)在产品标签上、以及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页上出现“新冠肺炎居家预防”“广州市卫健委推荐”“广州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控专家组联开”的违法广告内容,其生产经营的“粤抗1号”颗粒特配凉茶(盒装)在其微信小程序上的销售页面出现“5盒疗程装”的违法广告内容。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1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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