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可以不予没收及减轻处罚
本刊讯 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289号)行政处罚内容显示,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因该企业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黄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不予没收产品,只处以五千元罚款。
案件来源:
2022年9月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NO:2722007545)。该检验报告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于2022年8月8日在黄石市黄金山经济开发区食品工业园对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的国家监督抽查抽检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所生产的糖粉(批次为2022年8月1日)共计生产4000kg,检验项目中“色值,IU”;标准指标为≤60;实测值为≤15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T317-2006项目。
执法调查经过:
2022年9月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的执法人员收到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该公司并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该产品。
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照片保存,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对当事人进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执法人员依法查明,2022年9月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抽检不合格报告,该报告检验项目中色值,IU;标准指标为≤60;实测值为150≤,依据QS/T4092-2010《糖霜》标准,一级糖霜标准指标为≤60;二级糖霜标准指标为150≤,该报告糖霜实测值为150≤,但该公司申报糖霜等级为一级,最终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湖北斯威特糖业有限公司对该报告结果无异议。
该公司于2022年8月1日生产糖粉共计4000kg,售价为8元/kg,货值金额为3.2万元。
企业收到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时如何配合执法部门?
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4000kg,目前产品已全部召回未流入市场。该公司负责人在该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最终结论为二级合格产品(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致此当事人向该局递交不予没收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该局执法人员经对当事人董*东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公司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
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哪些?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等级项目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3.当事人提供原材料合格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合格食品原料。
4.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召回不合格食品。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6.当事人提供召回不合格产品现场实物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
7.当事人提供申请书(附:《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该案件处罚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召回全部不合格产品。事后该公司在该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最后结论该产品为二级合格产品,此产品并非有毒有害产品,当事人已向该局提交申请希望对该产品不予没收,该局本着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对该产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没收产品,处以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