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当牛肉、农残超标、兽残超限 卖这些食品不行!
2023年以来,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行为,现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雨城区某便利店经营以次充好的食品案
2023年6月7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城区某便利店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销售区域内查见“麻辣味风干猪肉辐照食品(规格:5千克/袋,数量:1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及厂家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经查,当事人从成都临时摊贩手中购买食品,该食品的配料表里只有猪肉、食盐和白砂糖等,无牛肉制品作为配料,当事人在购买后一直以牛肉的名义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000元。
当事人经营以次充好的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麻辣味风干猪肉辐照食品(规格:5千克/袋,数量:1袋);3.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春茶叶经营部经营的产品“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04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3A03437):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款茶叶由四川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申请复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检验字第202305000024号):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的“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50袋;2、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三: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荥经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2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荥经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诗普兰蒂栗子味起泡酒”未标明生产日期。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的“诗普兰蒂栗子味起泡酒”瓶身标签内容,未见生产日期。经查,该公司共购进6瓶上述起泡酒,售价108元每瓶,货值金额648元,截至现场检查当日已售出5瓶,违法所得540元。
该公司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诗普兰蒂栗子味起泡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诗普兰蒂栗子味起泡酒”1瓶;2.没收违法所得540元;3.罚款人民币4460元。
案例四: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某超市经营经抽样检验兽药残留超限的乌鸡肉案
汉源县某超市经营的“乌鸡肉”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511823687931306)和《检验报告》(No:BHD711008HF6015647),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涉案的乌鸡肉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召回通知书》(汉市监九监责召通〔2023〕5号),责令当事人按要求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乌鸡肉。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向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召回结果》,由于售出时间过久,乌鸡肉为鲜活农产品,未召回售出的涉案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限的乌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乌鸡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棉县某粮油贸易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3月3日,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棉县某粮油贸易门市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店内销售区查见已超过保质期的“精制岩盐(加碘)”21包(规格:1kg×20袋/包)。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的库房进行检查,查见的已超过保质期的“精制岩盐(加碘)”273件(规格:320g×60袋/件)、已超过保质期的“精制岩盐(加碘)”160袋(净含量:1kg/袋)。经查,当事人经营门市、库房查见的“精制岩盐(加碘)”,均为2017年5月从西昌市某米厂购进,共购进8吨。其中75件规格为:1kg×20袋/件,共1.5吨;339件规格为:320g×60袋/件,共6.5吨。以上两个规格的“精制岩盐(加碘)”购进价格均为2600元/吨,销售价格为20元/件。按照本案中已查获的售出数量、销售价格和待售数量计货值金额,已售出部分计违法所得,故本案违法所得为620元,货值金额为666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62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制岩盐(加碘)320g×60袋/件的273件,1kg×20袋/件的29件。
案例六: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全县某糖炒板栗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月9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全县某糖炒板栗店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当事人口述为猪肉干的预包装食品两袋,未见相关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无标签的食品40斤,进货价为50元/斤,销售价80元/斤。截止到案发当天销售了20斤,货值金额1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食品;3.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七: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芦山县李某涉嫌经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案
2023年6月16日,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某某举报称其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前后三次购买的产品“YSO Majic”咖啡存在问题,并附有产品检测报告和相关交易记录以及产品照片信息等证据材料。经查,芦山县李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销售名为“YSO Majic”咖啡,宣称该产品有减肥功效。投诉人王某某于2023年4月16日、5月20日、6月8日,通过微信购买了该“减肥产品”,并通过支付宝和手机银行合计以4340元的价格付款成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对“YSO Majic”咖啡进行抽检,于2023年7月3日收到检查报告显示“YSO Majic”咖啡中含有不得检出成分“西布曲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八: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宝兴县某饮用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6日,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关于宝兴县某饮用水厂生产销售的饮用天然泉水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 ASHA122Z09323)送达至当事人处,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和程序,当事人当场未提出异议,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成本为2元/桶,销售价为2.5元/桶,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小写:50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九: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未经告知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案
2023年9月20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雨城区某酒店3楼会议室正开展未报备的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会议室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雨城区某食品经营部以开会名义租赁该会议室,组织70余名群众开展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现场讲台桌上摆放了正在进行宣传的粮油产品共计26种。该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承认其在该酒店会议室举办的宣传活动并未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未对宣传推介活动全程录像保存备查。
当事人未经告知擅自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且未全程录像保存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7000元。